1,2017年上海市大龄失业补贴每月多少

2017年上海市大龄失业补贴每月为1090元上年度为1010元请别忘采纳,非常感谢!
根据上海人社局2017年3月30日发布的消息:4月1日起,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第1-12个月统一在去年最高标准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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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退休人员600元一次性补助金的信息真的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确定为哪一级别的工伤,然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是发布出来的,就一定是真的了。微信城市服务很方便的,现在就习惯在微信里面使用这个功能,毕竟现在玩微信的人多,包括还有一些其它的拓展功能,钱包发红包什么的,大家就经常一起抢红包,现在就很流行,微信是每天必上的一个ap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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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上海工伤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

上海市工伤二级伤残津贴2017年增加480元/月,并按鉴定的护理等级增加护理费。盛地产集团增加后低于5530元/月的,按5530月/月 发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850元/月、致残二级5530元/月、致残三级5200元/月、致残四级4880元/月。二、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7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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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33上海劳动保障网老年综合补贴具体细则

在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外来从业人员都是一样的缴费基数,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分.具体的一些我给你从劳保局网站下粘贴过来了.如果还要更具体的细则,最下面有网址链接.希望有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 在上海,目前的规定是,外来从业人员都是一样的缴费基数,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分.具体的一些我给你从劳保局网站下粘贴过来了.如果还要更具体的细则,最下面有网址链接.希望有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用工登记和综合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在沪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到建委所属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二、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九、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凭证、日常医药费补贴卡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相关保险公司领取工伤或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发生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外来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因工伤、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享受老年补贴和日常医药费补贴。 十一、其他 (一)非正规劳动组织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参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无单位的外来自雇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2)38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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