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语翻译 急谢谢

报告文书が『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弁法』に参照すべく。报告が提出后、报告を受理した部门に保有すべく文书は以下の通り:报告登录票、标准文书各一式。
【转成英文就是】:battle rate 【中文】战斗指数 应该是这样吧~ 满意的话别忘了采纳哦
报告文书记录管理のアプローチ"の上海エンタープライズ制品规格""で提出した。"レコード部门のアーカイブファイルを扱う提出した后です:登录フォームは、すべての标准的なテキスト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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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进入施工工地施工要走的程序都有什么

我是做装饰设计的.看你的施工进行到那个步骤了.一般家装施工步骤: 室内装修工程通常分为石工,水电工,泥瓦工,木工,漆工,清洁工,搬运工,专业产品安装工等等 开始装修了就大致按以下步骤进行: 1、石工,打线槽:所有管线线槽(给排水路、强弱电路)以及按设计要求的所类墙体等的拆除、开洞等。(通常3天完成) 2、水电工,布线:电路、水路、气路的安装布置。(通常4~7天完成) 3、泥(水)瓦工,土建及墙、地砖面饰:填埋线槽、建墙、各项天地墙面修补、地砖墙砖铺贴。(通常10~25天完成) 4、木工,装饰及安具制作:按设计要求的所有装饰面(天地墙面)以及家具等。(通常15~30天完成) 5、漆工,家具及墙体等饰面:所有木质家具、装饰面的面饰、天棚及墙面的粉饰(乳胶漆、墙纸墙布)。(通常20~40天完成,尤其是做墙面漆时,与天气关系很大) 6、水电工,灯洁具安装。(通常3~4天完成) 7、其它,木地板窗帘安装、自购五金挂件的安装、整体开荒清洁。(通常3~4天完成) 8、这下就可以再买点家私(如沙发,餐桌等等),,搬家了。。过半过月,你就入住吧(如果,你用的材料比较环保,装修完成后,不必专门对室内的污染进行处理,

公司进入施工工地施工要走的程序都有什么

3,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以下是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流程,其中重中之重就是编写企业标准文本。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办理

4,上海经济适用房 申请

  自己核对一下条件吧   年满25岁的女性是可以单独申请的   2013上海经适房最新申请标准政策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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