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动投案和自首是一个概念吗

个人见解: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是自首。自首包括了“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缺一不可。
不是

自动投案和自首是一个概念吗

2,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况认定为自动投案: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罪行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3,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

4,自动投案的七种情形

法律分析:(1)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投案;(2)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察觉以前投案;(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4)自动投案一般应就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转报司法机关;(5)犯罪嫌疑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自投案而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6)犯罪嫌疑人由于惧怕心理,因而请求他人陪同自己到司法机关或者就犯罪嫌疑人本无投案意图只是在亲友家长的劝说教育下才同意或勉强同意投案,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审查或裁判的;(7)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自动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确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自动投案可以立案了吗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如果确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刑事立案侦查。但是否最终被认定为有罪的,不能仅凭嫌疑人的口供。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不可以

8,自动投案是怎么认定的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9,自动投案的条件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10,投案自首与自动投案的区别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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