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会计上岗证

2011年上海会计证有两次机会。上半年1月报名,4月考试。下半年8月报名,11月份考试。注意会计从业网的报名信息:www.chnaaccc.com/congye/

上海会计上岗证

2,上海黄浦工商进修学院能代办上海其他区的继续教育吗

呵呵:不知道你问的具体是哪个项目;如果你问的是会计继续教育,黄浦工商进修学院是可以的,这所学校承接了上海市直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直属上海市财政局,可以接受上海全市范围内各区会计人员报名参加继续教育。

上海黄浦工商进修学院能代办上海其他区的继续教育吗

3,关于上海会计从业考试的问题

建议上所在省财政厅官网或当地市财政局网站查询详细的报考信息,届时需要带上学历证(最少要有高中学历)、身份证和照片直接到当地财政局咨询并报考。因为会计证一向是由各个省财政厅自主命题、自行决定考试时间、次数和年审的。会计从业证要通过三门课程:基础会计、财经法规知识、会计电算化。教材每个省均不同,建议到当地财政局订购,以免出错。

关于上海会计从业考试的问题

4,上海政法大学四年的各种费用加起来到多少

四年的费用大约3.5万元,不含生活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法学专业收费标准6500元/学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5000元/学年,相关收费标准以批文为准;高职专业收费标准7500元/学年。我院学生全部住读,学生公寓。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200元/学年
同问。。。

5,在上海的会计资格证转出和转入

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出本地的办理流程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 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处理): (1)、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调入方单位出具工作介绍信(本网站可下载,介绍信不能出示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一份。 3、调转程序(由财政部门处理): 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二份交由当事人携带给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留存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请你备齐资料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财政局)办理转出手续。 4、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调出本地请与调入方财政部门联系,是否同意接收。 5、办理工作时间:即时办理完毕(约30分钟)。 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入当地流程 一、 迁入注册条件:必须在当地有工作单位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户口不限)。 二、调转程序 1、先咨询原发证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调转手续,由当地财政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公章,交由当事人携带,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90日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超过90天不予接收)。 2、以上手续办好后到当地工作单位辖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填写好后并加盖当地工作的单位公章,按表格说明填写,备齐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转入手续请带齐如下资料: ①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②身份证、毕业证、电算化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有职称证的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⑤《XX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一份, ⑥原财政局提供的表格, ⑦会计从业证原件。 三、其他规定: 1、会计从业证按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即工作单位在哪个区必须到所在区财政局办理注册手续。 2、经审核,符合我们规定的外地迁入会计从业证将会更换成当地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这个要看你的新单位愿意不愿意接收了,愿意的话可以

6,上海知青配偶现入户上海退休后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吗

现在符合条件的可以了, 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9日 关于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现就本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领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   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二、奖励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婚后无子女人员奖励   1.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申领材料   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退休证明材料;   (六)由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属于支内支边人员的证明;   (七)由原籍地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证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四、申领程序   参照《关于发布的通知》(沪人口委〔2007〕41号)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7,有上海居住证的外来媳妇可以拿到生育补贴金吗

你是缴纳综合保险的话,没有生育保险待遇,最根本的原因是你单位没有缴过生育保险,单位想缴也缴不了,而且综合保险里也没有生育待遇。  但是,如果你和单位有签定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综合保险,在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话,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因为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其中部分符合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规定的,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支付范围)?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  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给。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失业补助金标准。?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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