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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体育的政策

慢摇

有关体育的政策

2,上海市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上海市体育局设8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外事处、法规处),党委办公室、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竞赛处、科教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一)办公室(外事处、法规处)督查、督办局领导决定的重要事项,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综合协调直辖市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访信息、办公自动化、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和协调国内外记者对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负责本市体育系统的外事工作;制订体育外事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和协调市体育外事及涉港、澳、台体育活动并流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管理本市体育对外交往活动。研究拟订本市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本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本市体育的体制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拟订局的工作规划;研究提出体育工作及重大体育活动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二)群众体育处制订本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负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指导国民体质测定工作;指导、协调本市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指导和推动体育及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村体育等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全市群众体育先进的评比表彰工作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性及参加全国性的大、中学生、职工、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等体育竞赛。(三)竞技体育处研究制订本市竞技体育的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本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的设置和重点布局;研究制订本市体育竞赛、竞技体育的有关政策;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业余训练,体教结合工作;负责全市运动员的注册和参加全国比赛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考生的体育加分的审批工作;制订本市体育竞赛工作计划及本市综合性运动会的方案;负责跨区、县以及市级以上的体育竞赛登记、申报工作;负责市级的裁判员、运动员的等级审批和市级以上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公布本市运动成绩最高纪录及全国以上纪录的申报工作。(四)科教处研究编制教练员培训、体育科技、体育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协调优秀运动队和市级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工资福利、因私出境等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及运动员吸收、安置和伤残等级审批等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协调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的安全保卫工作;办理本市体育总会及各单位协会领导人的推荐工作。(六)计划财务处研究拟订本市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综合性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局系统的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制订全市体育场地设施发展规划;负责机关的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计、监督;负责本市主办的国内外大型运动会的财务和审计及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对本市体育场地、竞赛器材的宏观管理;研究拟订本市体育系统产业发展规划和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负责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的审批。(七)党委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室督办局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拟订局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局机关的基层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管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考核等事宜;指导优秀运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宣传、老干部、统战、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局管干部执行党纪政纪的工作。

上海市体育局的内设机构

3,上海市体育局的人员编制

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上海市体育系统从业人员总计6134人,其中公务员243人、教练员1119人、运动员1016人、科研人员79人、医务人员70人、文化教师307人、管理人员1427人、工勤人员1320人,其他553人。

上海市体育局的人员编制

4,上海市体育局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办法》所称体育场所是指各系统、行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安、武警、部队以及个人用多种性质投资建造的各类体育场所。其属性和范围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共体育场所是指主要由国家投资建造的,用于训练、比赛和为市民健身锻炼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设施和其辅助设施。(二)非公共体育场所是指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用于内部训练、教学、比赛和锻炼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辅助设施。(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体育场、游泳馆、跳水馆、室内外游泳池、有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田径房、篮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术房、摔跤柔道房、举重房、击剑房、健身房、棋类房、划桨房、保龄球房、台球房、其他训练房、运动场、小运动场、手球场、足球场、室内外网球场、棒垒球场、曲棍球场、室内外射击场、室内外射箭场、摩托车赛车场、自行车赛车场、赛马场、水上运动场、航空运动机场、跳伞塔、室内外人工冰球场(包括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场)、室内外人工速滑场、滑雪场、室内外轮滑场、高尔夫球场(包括练习场、迷你场、模拟场)、篮球场、排球场、门球场等及其经国家体委、市体育局确定和批准的其他新兴体育项目的专用场地。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及管理对象:上海市地域内体育场所。三、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四、市教育、工会、土地、规划、公安、卫生、工商、财税、消防、园林、环保等部门及群众团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场所的管理工作。五、公共体育场所的规划指标,按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颁发的《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86体计基559号文)执行。(一)凡新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场所土地占用面积至少应达到人均0.7平方米标准。(二)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技术规定: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非标准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治安、环保和消防的标准。(三)按行政区、县划分的城乡居住区内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所面积不得减少。因特殊原因拆迁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本区域内拆一还一。原有的使用面积不得减少。(四)以体育名义征地,由政府规划建造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拆一还一。六、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改建、扩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阶情况下动工拆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视作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七、公共体育场所的区位级差参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附件中房屋地段等级划分。公共体育场所的拆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迁建的体育场所不得改变其原有项目的使用性质;(二)重建后的公共体育场所其设施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标准,并高于本市现有水准;(三)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不得减小其实际使用面积或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扩大的,应按比例扩大其实际使用面积;(四)迁建的公共体育场所,必须先行择地,在规划、设计图纸到位,建设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动工拆建;(五)拆迁时应当自原体育场所停止使用日起,视其建设规模大小,在两年内未完成新建体育场所,未投入使用的,视为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六)凡迁建训练场所,必须妥善安排好过渡训练场所后,才能拆建。八、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所的,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体育局备案。(一)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申请材料;⑴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址、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面积、建筑单位名称、工期等);⑵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正本);⑶土地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⑷法人资格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⑸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市测绘院的地形图复印件,设所在地用红笔勾出,盖建设方公章);⑹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正本);⑺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性质、状况、用途、新建、改建或扩建后的状况预测、资金落实情况等)。(二)《办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审批期限,均指自审批部门签收到全部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三)审批决定分为批准、不批准和复议。复议期限30日。九、公共体育场所的所有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的统一管理,按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核定的比例,用于体育场所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政府部门投资建造的体育场所,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拨出专款用于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体育场所应当按当年收入的l0%作为维修保养基金,用于体育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的维修保养。十、公共体育场所应向社会开放,引导市民参加健身活动,满足广大群众健身娱乐和休闲的需要。(一)公共体育场所应根据本单位的体育设施组织安排好日常开放工作,保证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平时每天开放2小时以上)。节假日每天开放10小时以上(有训练任务的场所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二)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尽可能提供群众健身活动的场地条件。体育场、体育馆及其它类型的体育场所应有多种健身活动项目向社会开放的。(三)公共体育场所开放的时间和项目应基本固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开放时间和项目。(四)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努力优化环境,场地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有利于群众的身体健康。(五)需要器材和灯光的开放项目必须配备必要的条件,并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六)公共体育场所须配有开放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主动地配合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举办l0次以上的群体竞赛。(七)公共体育场所要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提高群众从事体育锻炼的兴趣和技能,开放工作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两个项目以上的体育健身技能培训班8一10期。(八)公共体育场所要开拓体育健身的市场,根据群众的需要提高开放工作质量,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九)公共体育场所对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当实行优先、优惠和优待。国定节日期间,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向学生开放。学生凭学生证进入;体育场所对学生在国定节日期间应当降低50%的门票价格。十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不改变原有结构、不安装固定设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为临时使用。总量控制依据为临时占用的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安全开放和使用,是否影响本区域的布局以及该单位总体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比例。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指办公室、传达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车场、会议室、餐厅、仓库、通道、厕所、配电房、锅炉房等空间。十二、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占用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须向所在地区、县体委提出申请;占用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须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二)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⑴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申请书(内容包括:占用的时间、期限、占用的面积、用途等);⑵地形图、建筑平面图;⑶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状况、占用后是否影响体育场所的正常开放、使用及本区域的合理布局等)。十三、关于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辅助设施补偿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1995)第147号《关于核定临时占用体育场所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执行:甲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内区域的室外场地和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内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丙类:地处中山环路以外的室外场地,每天每平方米1.00元。在领取《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时,由审批部门开出补偿费收取通知单,当事人必须在通知单开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金解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否则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处理。十四、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建设,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标己鸵?螅?BR>;(一)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国家教委办公厅(1992)1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执行。学校的体育场、馆(房)规模按学校的规模大小而制定,已建成的高校参照此标准,将体育场地的建设列入学校发展规划。(二)中小学校的运动场地规模和数量应当严格按教育部教计基字023号文件和1986年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体育工作的若干建议》的规定执行。凡新建住宅区配套的学校,体育场地必须按原教育局颁发的校舍场地面积规定,中学要有250-400m,小学要有200m环形跑道以及若干片篮、排球场和器械区。如果因征地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教学楼的底层应开辟体育活动场所。拆并、改建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体育场地,争取达到中学人均3.2平方米,小学人均2.2平方米体育活动场地的标准。十五、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体育场所,应创造条件积极向社会开放。非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经营,可参照第十一条执行。十六、对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执法机构有权按《办法》第二十三条各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十七、体育管理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凡处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适用一般程序;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含l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适用听证程序。市和区、县体委各级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经市体育局培训合格后,颁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检查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各区、县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抄送市社体管理中心备案。十八、当事人对区、县体育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市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九、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上海市体育局。

5,上海托育政策

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民政等16家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上述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将规范幼儿托育服务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托育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置标准》规定,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6,上海市体育生考试规则

【上海体育学院 - 上海高考指南】:一、学校全称   上海体育学院   二、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杨浦区清源环路650号   三、层次   ■本科□高职□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备注: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所有专业只招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身体健康、高中阶段体育课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体育类专业:身高要求:男子1.70米及以上,女子1.60米及以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视力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4,色盲、色弱等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报考与录取。   九、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参加省内艺术类统考合格,经我院艺术类加试合格,文化分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分男、女按专业成绩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按各省市体育投档方式,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3、一般专业:达到各省市本科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英语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英语口试成绩合格【上海地区英语口试成绩不得低于C级(不含C-级)】。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体育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本科招生办公室:021-51253145   十三、投诉电话   纪委:021-51253040   十四、网址    http://www.sus.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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