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奖励假80天是按底薪发放工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奖励假80天是按底薪发放工资吗

2,生育奖励假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生育奖励假是国家对符合计划生育父母的优惠政策,其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期限,应该是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生育保险基金在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以及生育引起疾病、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之外,再支付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增高,加重参保单位的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生育奖励假是什么意思

3,难产假独生子女奖励假计划生育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

是的哦。比如婚嫁15天,那么就是日历上连续的15天,不管这15天里的周末、法定节假日的
主要看你企业的性质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难产假、独生子女奖励假、计划生育假全部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
随意浏览了一下百度的提问,我发现国家的法律在实施起来真的是存在不少漏洞,很多地方规定都有极大的争议,楼主问题问得好。

难产假独生子女奖励假计划生育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

4,广东省生育奖励假

1、基本产假98天 30天计划生育奖励(即二孩以内)假28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5,2016年生育假中奖励假指的是啥

2016年两孩生育新政策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妇在享受规定的产假以外,还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而该延长的假期到底有多长,还得等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了才能进一步明确。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生育奖励假是什么意思

生育假与产假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假期。两者有联系,但更多的是区别。生育假,又称奖励假,生育奖励假,是国家为了鼓励人口增加,进一步保障女性生产,恢复的假期,具有奖励性质。产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具有保障性质。实操中,一般生育奖励假也被称为“延长的产假““延长生育假”对于计划生育或者临近生产的女职工,肯定是喜上加喜,多休息三十天,无论是对于自身的身体恢复,还是婴儿的照顾,都是双赢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晚婚晚育产假晚育奖励假应该是4个月还是5个月

按楼主提供的资料: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至于5个月,也许是单位愿意多放人家几天假吧,单位的标准可以多于但不能少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楼主的“晚婚晚育产假”和“晚育奖励假”是互相重复的,“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也就是“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公司规定不同吧。我们公司都没有晚育奖励假的,只有3个月~
……
各省可能不一样,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是150天。

8,生育奖励假是必须执行的吗

法律分析:生育奖励假是必须执行的。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9,新通过的生育奖励假80天纳入生育津贴计算发放吗

不纳入。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享受条件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现在没有这个奖励了,不要奢望了,

10,生育奖励假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生育奖励假,就是我们常说的产假的一个附加奖,这是单位里适育女性里法定的基本权利。但在全国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待遇上也千差万别。最近颇受关注的女职工休80天生育奖励假后遭开除,企业的做法的是完全不合理的。其关键点在于80天的奖励假是否合法合规。这个案件中的女员工身处广东,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生育政策的女员工,依法享有98天产假外,还有80天的奖励假。因此,该女员工在98天产假外,再休息80天也是绝对合情合理的,但公司却以员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随后双方都不满意对方的处理,该女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将激励、哺乳期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可喜的是仲裁支持了该女员工的诉求,可公司不服,于是双方闹到了法庭。经过法院的裁决,主要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为判决依据,认为员工80天的奖励假合情合理,公司开除员工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一行为导致女员工在三期内的待遇受损,因此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从该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产假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规定。并且有些地方的甚至还有奖励产假给予三期内的女性一种奖励。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妇女权益,但这样的规定却很难落到实处。一方面企业出于利益,不太愿意保证女员工享受如此丰厚的产假福利。另一方面,也会加剧女性在职场中的歧视。原因正如第一点,企业都是逐利的,不愿意聘请女员工。总的来说,女性在职场中的处境实非常艰难,在找工作的时候就要面临企业的拷问,“你什么时候会结婚生子”。在工作的过程中,领导也十分害怕员工突然怀孕生子。在生完孩子以后回到职场,才会发现真正的困难才开始。此前的成就可能付之东流,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并且还要一面顶住工作压力,一面兼顾带孩子的任务。尽管政策在逐步完善,有利于女性生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想要真正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11,产假奖励假只有二胎才可享受吗

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  母亲一胎、二胎产假128天。  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

12,30天奖励假期间能享受生育津贴吗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您好 您指的是2016年的新政策吧 是这样 就北京市而言 今年的新政策还没有给社保中心正式下文件 生育津贴是3个月 奖励假是一个月 一共四个月 但这要等新文件下来才可以知道具体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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