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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的相邻权的含意是什么

个人认为,不触及你的相邻权。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侧面开窗户影响到你的生活和休息了吗?

法律上的相邻权的含意是什么

2,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3,相邻权的原则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权的原则

4,什么是相邻权

法律分析:相邻权是指因房屋相邻而使相邻房屋的权利人之前获得的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相应便利的权利,如为对方提供用水、排水等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5,什么叫民法通则的相邻权

民法上指基于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因通行、滴水等方面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法》是《民法通则》的简称,是大家的口头习惯用语,为了叫起来更为方便,就把《民法通则》这个词简单叫作《民法》,就如有的人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叫《交法》、《土地管理法》叫《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叫《土地承包法》等。

6,相邻权是什么

一、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二、【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

7,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房地产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相邻权包括哪些内容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相关规定有: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9,相邻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就像我们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一样。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产生基础不同,相邻关系为了方便所有权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对他人所有权的限制,地役权是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协议所产生的;(2)是否有偿,相邻关系作为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人应当承受的负担,不存在补偿的问题,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产生于不动产位置上的相邻,不管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新的所有权人都要受相邻关系规则的约束,而约定的地役权如果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民法典对相邻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内容,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进行相邻关系的处理。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1,关于相邻权的问题

1、有权2、几率还是较大的3、可以考虑村委再次调解4、不考录可以直接起诉
你们之间本身由三方约定,对方没有权利不准你放填满空地,律师不保证胜诉,但可以凭借您的证据作出相关分析。按照您说的情况和能提供的证据,您方胜诉率大!
从这个上面来看,你目前不是要提出诉讼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路的问题,在人家要填的时候人家没有采取诉讼的方式而是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所以,劝你们还是找村委会调解为好,人家不让的意思是在让你们尝尝“住没好邻,行没好伴“的滋味,也就是出出气而已,不要将此事扩大化,还是找村里调解吧。没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切记不要用赌气的方式去做本可轻而异举就能解决的问题。真正搞烦了人家,人家将两米的路毁了你家也是占不到半点光的。所以,当你家需要造路时,你也就尝到了当初人家又是吃的什么亏了吧。和为贵,不要动不动就诉讼,诉讼对一般人来说是不光彩的事。也从这方面看到了你家与他家从前的不和,以此为契机,好好搞好这个邻里关系吧。当然,你如果非要诉讼解决的话你的胜诉机会是大的,只是执行时又要为难法官大人的了。这就叫个理。

12,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主要区别 以及俩如何适用或适用注意事项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二者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这个案例,你可以分析一下: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与B曾于1994年5月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抗拒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在与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A酒店相距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C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 据物权公示原则,设定地役权必须进行登记,才可为他人所知悉,从而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案例中AB之间虽然有设立地役权的约定行为,但因没有进行物权登记,故地役权不成立。A只取得了合同债权,可以对抗乙,在甲乙二者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没有取得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C.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只能以B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对C的建楼行为提出异议。至于AB之间以设定地役权为内容的合同,不能笼统地说因未进行登记而无效,只是不发生设立地役权的物权效力,但可以发生债权效力。
物权法草案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一百六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 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经由他人的责任田进入自己的责任田,这一通行的权利是直接依法取得,还是需要和他人协商才能享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出科学规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适用范围待分清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只规定了相邻关系而没有规定地役权。对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相邻关系已经足以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没有必要另行对地役权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存在诸多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全国人大法工委7月10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分别在第七章和第十四章作了专门规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选择,表明了在民事权利日益彰显、民事关系交错繁杂的当代社会,立法者力图有效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良苦用心。然而,这一立法模式要取得成功,需要建立在这样两个要素的基础之上:一是坚实的理论研究,二是精密的立法技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关于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草案第七章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具体包括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取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以及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等相当广泛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草案第十四章则没有明确的界定,因为按照草案的设计,地役权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产生,其内容自然也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但问题是,这里的“地役权”还是与相邻关系有重合之处。地役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许多国家的民法所采纳。罗马法中的耕作地役,最初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取水地役,以后又出现饮畜地役、导水地役、水上通行地役等。其后,随着城市的繁荣,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阴沟地役等建筑地役。耕作地役和建筑地役合称为地役权。可见,从罗马法开始出现的地役权,与我国现在民法中的“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存在重合之处,而且,这些重合之处在今天的民法理论界似乎也未能将之完全界定清楚。例如在有的学者组织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就曾把地役权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眺望等……”可见,地役权与我国民法中原有的相邻关系在适用范围上的确存在着重叠的现象,这是很难否认的事实。如何适用两种制度成难题由上述可见,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种法律制度是可以同时适用在一个民事关系上的,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将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问题:甲方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必须使用相邻的乙方土地(如建造中的通行、铺设管道等便利),这时甲方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草案第九十二条行使相邻权,一是与乙方签订合同,按照约定行使地役权。那么,这两种方案的法律后果到底有什么区别呢?(1)权利的取得。相邻权是法定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方有给予便利的义务;地役权由双方约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则无法享有地役权。(2)权利的代价。甲方行使相邻权是无偿的,只有在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时候承担赔偿责任;而地役权的行使,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3)权利的范围。根据草案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甲方建造建筑物必须利用相邻土地,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假设甲方与乙方订立“地役权合同”,他所要求的权利似乎也难以超出“必要”的范围,毕竟让甲方以支付费用为代价获取对自己“不必要”的权利,应该是困难的。(4)权利的期限。相邻权没有时限限制,地役权的期限则是由双方协议确定的,而且,出现法定事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的地役权即告丧失。通过比较,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针对上述情况,究竟是适用相邻权还是地役权,如果按照“权利竞合”的规则由甲方来选择,那么地役权恐怕很少有适用的机会;如果由乙方来确定,则相邻权的命运怕是岌岌可危。如果适用何种法律制度均要求法院来裁决,无疑又加大了司法成本;况且,法院裁决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至少在这部物权法草案里,似乎并不明朗。两种制度的调整范围发生重叠不一定就构成立法的瑕疵,规范竞合的情况在各个部门法里也都是必须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但如果两种法律制度在适用的对象方面交叉、重叠的范围过大,便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的问题了。尤其当适用何种法律关系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迥异,而法律本身又没有明确给出规范选择的原则和方法的时候,无疑会给司法者带来巨大的困难。在立法上如何解决一种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章节中,通过列举的立法方式大体明确两种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范围,考虑到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双方商定的,可以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模式。这样的大体区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将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法律适用中的困惑。这是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而这种区分还应当体现出充足的立法理由,这一问题则要靠理论研究来解决。目前笔者所见到的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标准的论述大体有:(1)相邻权属于所有权的范畴,而不是一种他物权,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这一标准无疑具有权利定性的作用,但对两者在实务中的具体区分意义似乎甚微。(2)相邻关系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互毗邻为条件;而地役权则不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条件。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标准无疑为我们区分两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一旦双方的不动产没有毗邻关系,则自然应适用地役权的相关规定。但它还远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因为地役权关系只是“不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条件”,在不动产相邻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似乎更为多见),并不能根据它来判断就一定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3)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保障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进行的最低的调整,而地役权的使用程度则不限于此。这一标准是根据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程度,而不是根据使用的不同种类、性质来进行划分的。这样的划分不但在立法技术上很难操作(同一类型的使用要根据使用的程度,在“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章节中分别列举),而且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的难度也不小。笔者认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应主要根据使用的性质进行划分。划分的基本标准可以确定为:(1)因日常性的、生活性的活动而使用相邻不动产,应属于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2)因临时性的、生产性的活动而使用他人不动产,应适用地役权关系;(3)因使用自己不动产而可能影响相邻不动产使用的,应由相邻关系调整;(4)使用不毗邻的不动产,应适用地役权关系。根据这样的标准,草案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就应归于地役权的调整范畴了
说白了, 地役权,是花钱买来的。两人约定,你的土地借给我行个方便,我付你钱。比如我们约定,你的土地上不许建高楼,为了我视野宽阔。我付你钱。相邻权,是不用花钱的。是指一个人利用自己的房屋、土地,不能影响到别人,得给别人提供必要的方便。比如我的土地被你的土地完全包围,你得在你的土地上空一条路出来方便我出门。
区别: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相邻权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相邻权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相邻权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总的来说,相邻权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
您好,相邻权是法定的,地役权是约定的,且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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