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及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及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以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算。不赔偿范围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同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

2,关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TIS机构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5 月 25 日,在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佘才高建议,推广和完善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强制保险 制度,通过建立政府监管之外的具有公信力的市场化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机制,用法律武器为住宅工程质量护航。?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河南等多个省市陆续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试点活动,IDI对从广大建筑行业、保险行业从业者来说已经不算陌生。但与IDI密不可分的“TIS机构”确极少出现在媒体报道及大众视野中。故此笔者整理了相关政策及文献中对TIS机构的解读,分享给大家。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 ( TIS机构 )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通过运用工程质量保险技术,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 TIS :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TIS机构 受保险公司委托参与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IDI )的风险管理工作。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风险管控,由经保险公司书面委托的 TIS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 保险公司由于 缺乏建设工程领域的背景知识和专业技术 ,并且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法了解工程各方的行为和客观风险情况。因此必须委托专业TIS机构来负责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IDI )的具体风险管理工作。 TIS机构 的工作范围与保险公司承保的建设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IDI )的保单责任范围一致。TIS机构的工作范围可以涵盖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等。 TIS机构 根据统一制定的流程规范,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制定被保险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实施方案 ,包括人员配备、负责人、风险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和对象、 过程风险管理具体实施计划、过程风险管理的关键节点或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协调配合的相关事项等。(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各参建方配合TIS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TIS机构 根据保险责任内容 实施检查 。每次检查后及时 出具书面过程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TIS机构 在工程完工后, 出具最终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及相关的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过程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提供给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缺陷问题。) TIS机构 出具的最终检查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TIS机构 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服务内容。 2016年10月,上海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沪建法规联〔2016〕872号),首次从制度上明确并规范了TIS机构的经营活动。 2017年2月,上海市住建委公布首批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名单,上海建科、上海建工监理、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入选,标志着TIS机构正式登上我国工程保险舞台。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基础》[M].马海骋著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法规联〔2016〕872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保监局印发《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6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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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近年来,各地纷纷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制度落地,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英文: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 IDI )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各地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要求 因地而异 ,保障范围和保险期间各有不同,以下选取较为典型的四类进行介绍。 1. 整体或局部倒塌; 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 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 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年 1. 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 屋面防水工程; 3.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5年 1. 整体或局部倒塌; 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 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 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10年 1. 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的质量缺陷; 3. 装修工程的质量缺陷; 4.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缺陷。 3年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5年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年 1. 整体或局部倒塌; 2.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 阳台、雨篷、挑檐、飘窗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不少于15年 1. 地下防水渗漏; 2. 屋面防水渗漏; 3. 外墙(含外窗)渗漏; 4. 厕浴间防水渗漏。 不少于10年 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 ( TIS机构 )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通过运用工程质量保险技术,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 ,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工程保险技术机构。 TIS: 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缺乏建设工程领域的背景知识和专业技术,并且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法了解工程各方的行为和客观风险情况。因此,必须委托专业TIS机构来负责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的具体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风险管控,由经保险公司书面委托的TIS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近年来,由于各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群访上访日益增多,但巨大的维修资金使政府部门心余力绌,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的落地,既是转化政府职能的表现,又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又一举措,更是社会共治的有效途径,现实意义巨大。这项政策有益于防范与化解建设单位质量风险,与监理形成双保险,降低质量风险,最大程度维护小业主利益,为小业主提供有效的保险途径,也将缓解相关各方流动资金压力,一定程度解决流动资金。 ——上海市住建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梁丰 通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偿,使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在建筑行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既保障了老百姓的切身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完善了工程管理体系,将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盛安保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EO马海骋 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而产生的风险就由最终用户转移到保险公司,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提前介入,将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和话语权的状态进行市场化转化,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管控,从源头上全过程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赵明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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