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15 0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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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增加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等相关职责。法律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关于停车位的使用、分配、转让。根据新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内容予以修改。第二条 关于固定停车位设置。明确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第三条 关于停车管理服务约定。明确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不得与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冲突。
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拓展资料: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法律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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