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伤的法律咨询

属于工伤,应当从工伤保险金支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会车伤害的,属于工伤。 你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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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咨询工伤

律师:你好!我在工厂上班,左手的第四个手指被机器弄断,接上了是否有赔偿
能够得到赔偿,你这属于典型的工伤,以下是我的几点建议: 1、收集你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合同、工资表、工作证、证人证言等) 2、评残,你的情况可以评个10级工伤伤残 3、去劳动部们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的赔偿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加我QQ361638364
拿你的住院发票,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拍片,医院开的东西都拿着,还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工资条,工作证任意一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当然可以要求陪,还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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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问题是要保留好住院的病历,另外,要公司给予书面承诺,按工伤处理,给予赔偿,加盖公司的行政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注意:最后一定写上由公司负责申报工伤。(可口头上承诺,申报与否由公司决定)
保留证据,譬如工伤鉴定书还有就是医院开出的诊断书和费用收据,还有就是他与工作单位的合同书等,若以后不承认,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1、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是否投保(估计没有投保) 2、可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险,或者公司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那么才具备兑现承诺的能力 3、最好带个录音笔去谈判,要求签书面协议。保存证据,以免公司不能兑现。 4、等级要鉴定部门确认,建议拿着片子、病历去咨询当地鉴定机构
你一定要公司些好字据,以免日后翻脸了你们也好拿出来作为证据用,一定要写的详细点,工伤是怎么回事,受伤住院治疗的一切单据由你们来保管,保证他们不会翻脸,如果翻脸他们位子不保,这样最多给你们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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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认定复工单之后按病假工资计付违反法律规定无效。2、程序: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者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注意是1年内。 工伤认定之后再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的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给你购买社保,那么单位需要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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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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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至于病例,不是老板说该就可以该的,要是改了,到时候医院要负责任的,你自己也要提高警惕,把病例自己弄一份复印件。以便于保存
这是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伤残等级鉴定。最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有没有买工伤保险,那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们不能轻易病历名字,否则,将来一旦要认定工伤时就出现麻烦了。用人单位未有履行法定义务,将来你父亲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是用人单位自己来承担了。
我弟今年9月份,进了个五金厂 ,第一天上班 厂里安排他开机。不到3个小时就出事了。左手中指就压掉了三分之一,无名指头压破 做了手术 中指掉了那部分是他们经理返回厂里找到手指接回去。在住院不到半个月,本来还在观察期间,厂方说要求出院,家属不同意,刚开始协商说转医院,后来办好手须就变了,厂方不管伤者病情,说接回厂里,天天送回医院换药看,过了两天回医院看,医生说接上去的那手指不行了,又要过段时间把断掉那部分拿下来。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評残疾的话算几级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该给买的,先让用人单位说好怎么解决,签定合约再说!
 首先要做的是伤残鉴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具体级别需要劳动部门进行鉴定,从而取得相应赔偿。  建议您不要更改病历,更改病历本身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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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8万元,是工伤者享有的补偿,而且你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每月支付相应的费用以维持其生活,这具有民事赔偿性质。买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一来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交保险,那除了不能解除合同要每月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外,还要赔偿应当由保险赔偿的部分,也就是你说的的18万元(注:各省、直辖市、直辖市均不相同);二来也是为劳动者买份保障,如果企业没什么钱,或一赔就破产了,那劳动者受伤就白受伤了,拿不到任何赔偿了。再就是这样的规定,就需要用人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注意平时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首先需要搞清楚《工伤保险条例》的性质,他是强行法、社会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一部法律,为了强制单位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律,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的法律。 而贵单位给员工的商业保险是属于私法、约定的债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党委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一种为了留住员工的一种优厚待遇,因此单位不能以其已经于劳动者有商业保险为理由,主张自己免赔劳动法要求给付的赔偿,同时也不能以此为要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们现在的问题就是,按照国家的强制法,给予员工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同时还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建议你们,取消这样的福利待遇,与其如此,不如增加其他的待遇,这一对留住员工更有价值,也可以是单位避免以后类似浪费的事情的发生。当然也可以继续保留此规定,毕竟对潜在的留住员工可以产生积极地后续效应。
这个当然的,商业保险和法律规定是没有牵扯的,两个不同的关系体,商业保险只是解除了你们需要赔偿的款项,但法律规定是你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不需要进行二次赔偿了。如果你觉得买保险没意义的话,那18万的赔款可就是你们公司出的咯。
1、到当地社保部门查询是否投保(估计没有投保) 2、可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员工意外伤害的保险,或者公司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那么才具备兑现承诺的能力 3、最好带个录音笔去谈判,要求签书面协议。保存证据,以免公司不能兑现。 4、等级要鉴定部门确认,建议拿着片子、病历去咨询当地鉴定机构
怎么会没意义呢?如果没买保险的话除了工资之外还有很多项费用需要公司支付的。另外,仔细研究下商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多大?其实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就足够防范大部分风险了
1.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不同的,后者是国家强制保险。2.工伤处理是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与商业保险无多大关系,有商业保险,则工伤事故处理相对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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