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食业管理条例,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2-12-19 0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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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第五条 (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第六条 (清洁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第七条 (油烟排放)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第八条 (油烟净化)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第九条 (废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条 (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饮食服务项目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
2,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七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第八条 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基本供应点附近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牌。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事先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第十一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二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清真标志牌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标志牌交回原核发部门;其中属于基本供应点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应当保证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两字,并可以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3,上海餐饮行业服务规范
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动窗口服务指挥部文件 沪窗指办[2009]4号 关于印发《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 "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方案》和《“集中行动” 宣传口号和温馨提示》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实施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指导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迎世博600天窗口服务行业行动纲要》,推动全市窗口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效率、服务标准、服务环境、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市迎世博600天行动窗口服务指挥部决定,从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底,每月的5日在全市窗口服务行业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现将《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方案》和《“集中行动”宣传口号和温馨提示》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全力以赴做好迎世博窗口服务工作,深化细化各项工作方案,安排好全年每月5日迎世博各项重点工作,为做好今年窗口服务行业迎世博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方案》 和《“集中行动”宣传口号和温馨提示》 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动窗口服务指挥部办公室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 附件 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 集中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服务,让生活更温馨”理念和“精彩世博,文明先行”的承诺,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从规范服务做起,着力深化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技能,改善服务细节,优化服务流程,美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整体提升窗口行业服务水平,为中外宾客和广大市民提供一流的服务,努力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窗口服务环境。 二、活动口号 微笑的城市,满意的你 三、活动时间 确定每月5日为全市窗口行业“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日。 四、活动目标 按照窗口服务行业“四个一流”,“四个无障碍”,“四个标志”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工作和日常建设的同时,通过集中行动,体现微笑服务,规范服务,努力实现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优化,窗口服务行业整体形象和公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形成一大批展现上海国际大都市风采的服务品牌和服务标杆。 五、活动内容 紧密联系迎世博每100天窗口行业服务文明测评结果和2008年上海市37个窗口行业社会公众满意评价调查结果,针对一部分窗口服务行业服务环境不整洁,服务举止不规范,投诉处理不及时,宾客满意度低等问题,大力开展“我要讲文明,我要有礼貌”集中行动,使全市各窗口行业的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有新提高。 (一)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倡导“我微笑,你温馨”的爱岗敬业精神。抓好400万窗口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百万职工学礼仪”和“文明礼仪在岗位”实践活动,营造谦让、高雅、舒心、快乐的氛围。继续开展“迎世博、学双语”活动,大力推广“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文明礼貌十字用语。重点窗口单位加强外语“小语种”和“手语”学习培训。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大比武活动,充分展示广大窗口行业职工文明礼貌,热情友好,谦和大方,积极健康的精神风貌。 (二)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我诚信,你放心”的窗口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深化“爱心通道”、“绿色通道”、“温馨通道”等特色服务,实行“一门式”、“一条龙”、“亲情式”的便捷温馨服务。推出服务品牌,树立服务典型,以点带面,推进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的整体提高。加强服务诚信体制建设,坚持公示服务承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商业服务信用制度,全面推行“无理由退货”,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树立良好的窗口服务行业公信力。 (三)加大整治力度,美化窗口环境,形成“我清洁,你舒心”的窗口服务环境。积极投入“人人动手,清洁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门前做起。做到门前有序——无跨门经营,无乱堆物,无乱设摊,无乱停车辆;立面规范——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楼道破损,店招店牌规范;场内清洁——保持无积尘,无纸屑,无杂物,无烟蒂,无粘物,无痰迹。使各个窗口服务行业实现净化、绿化、美化,为广大公众创造更干净、更舒适、更文明的服务环境。 (四)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一流保障,提升“我周到,你称心”的窗口服务能级。围绕“现代化设施,安全化营运,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目标,抓紧完善信息技术设置,提升服务能级。大型公共服务窗口,有条件的要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立特殊优先通道、问询处、自动取款机、监督意见箱,设置宣传手册(包括城市介绍、景点介绍、餐饮购物住宿指南),设立救援帮助中心,投诉受理中心等。推进窗口设施无障碍建设,车站、码头、航空港、停车场、宾馆、商场、银行、文化馆、影剧院等重点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快实现出入口通道、电梯、卫生间等设施无障碍化,在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示,树立服务窗口良好形象。 (五)健全志愿者队伍,倡导文明新风,开展“我奉献,你开心”的志愿服务行动。加强窗口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完成志愿者服务岗位培训,制作统一标志,加大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引导,建立行业、社区、单位为一体的志愿者运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志愿者服务的整体合力,做到有计划、有任务、有活动、有成效。积极开展创建志愿服务优秀品牌和志愿者服务基地建设,组建迎世博礼仪和“双语”志愿者平台,开展“微笑、问候、引导、服务”为主题的礼仪示范实践活动,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在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建立世博志愿者服务点,为广大公众提供信息咨询、应急服务、语言翻译等方面的志愿服务,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六、职责分工 “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要在各级迎世博窗口服务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组织宣传,形成由市相关部门牵头、区县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承担各项任务。市(区)文明办要把集中行动纳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中。 (一)市有关窗口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市迎世博600天行动窗口服务指挥部办公室、市文明办对整体活动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评估。各有关窗口行业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年度目标、计划;各单位要经常了解和掌握集中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运用典型引路,不断推进每月5日开展的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扎实开展。 (二)各区县和有关企业集团的职责。各区县、有关企业集团着重做好主题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培训、管理等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区(县)条件,确定重点区域,将集中行动纳入本区县迎世博600天行动整体计划,按照时间节点推进,一抓到底,务求实效,并做好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于每月20日,报次月5日的活动方案。 七、时间节点 1、筹划准备阶段,从2009年2月中旬—3月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责任和措施,为开展这一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做好各项工作准备。 2、集中实施阶段,从2009年4月—12月底。全市各窗口服务行业集中力量,聚焦重点,扎实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活动”,形成上下呼应,条块联动,全民参与的格局,提升服务水平。 3、展示巩固阶段,从2010年1月—4月底。全面总结提升主题实践活动的经验和成果,表彰组织和参与活动的先进典型,扩大活动成果,健全长效机制,以“当好东道主,微笑迎嘉宾”的精神风貌,迎接世博会的召开。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的高度,重视和抓好“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的主题实践活动。充分认识到窗口行业员工的素质和形象与举办“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关系最直接,与塑造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形象最相关,与强化全社会的公共意识、社会意识、服务意识最贴近。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总体部署,制定工作实施计划,明确阶段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全市性窗口行业集中行动的同城效应。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加大“微笑的我,满意的你”主题的宣传力度,开辟主题实践活动专题栏目,刊播相关公益广告,及时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批评监督不文明现象。窗口行业,特别是为世博服务的重点窗口行业在窗口单位集中设置一批活动的标语和公益广告。通过开展集中或经常性的宣传活动,采取报告会、大讨论、文艺演出、广场文化等宣传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行业员工和广大市民了解掌握主题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努力使主题实践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根据全市统一布置,各基层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动员员工积极参与“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要充分利用培训中心,社区学校、社区文化中心等阵地开展宣传教育,结合各自的优势和特点,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引导广大职工树立窗口形象,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从规范服务做起的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积极带头,起好表率作用。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使志愿者成为主题活动的生力军。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各级各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比。组织市民巡访团、督导员队伍、啄木鸟队伍等对活动的实施情况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巡访和测评,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建立和完善活动的运行机制,切实抓好广大窗口行业职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形成多管齐下的创建管理模式,常抓不懈,把“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的目标和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 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窗口服务日集中行动” 宣传口号和温馨提示 一、宣传口号 1、城市,把微笑留在每个窗口;服务,让美好记在宾客心中。 2、精彩世博,文明先行。 3、理解,欢聚,沟通,合作。 4、了解世博,参与世博,服务世博,奉献世博。 5、美化“窗口”形象,服务世博盛会。 6、当好东道主,奉献世博会。 7、提供诚信优质服务,构建和谐文明窗口。 8、微笑源于真诚,优质来源规范。 9、诚信经营促发展,微笑服务添光彩。 10、你的服务需求,就是我的服务追求。 二、温馨提示 1、我微笑,你温馨;我迅速,你方便;我清洁,你舒适;我周到,你称心;我奉献,你快乐。 2、从小事小节抓起,提高文明素质;从规范服务做起,提高窗口形象。 3、建文明风貌的展示之窗,创诚信服务的礼仪之城。 4、文明礼仪在岗位,给您一片温馨;微笑服务在窗口,给您一片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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