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申请放射科的步骤是什么初审在什么时候谢谢

医生写申请单,被检者交费,然后拿申请单到放射科登记排队等候检查,结果大概两点小时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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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射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许可证内容 1、许可证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2、办理部门: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 3、办理窗口:当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二、法定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发布)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发布) 第四条、第十四条 三、前置条件 1、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的配套设施; 3、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四、申报材料 (一)新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执业证、上岗证复印件一份(审原件留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份; 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8、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9、《辐射安全许可证》; 10、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份; 11、个人剂量监测合同; 12、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资质证书)及变动情况; 4、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5、本年度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8、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教育培训情况。 9、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 1、更换放射诊疗项目不改建原工作场所(新换设备的电流、电压等于或小于原设备的),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 年度内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改建原工作场所(增加、更换放射诊疗设备),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3)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已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书;。 (6)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搬迁放射工作场所,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3)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4、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单位所在街名需附以下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一份; (2)相应地有效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一份; 2、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资料不齐,要求5日补齐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全,不予受理。 3、审查: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签署具体许可项目意见,不符合要求注明理由和依据。 4、办结: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卫计局在承诺时限内发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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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任务占坑
你好,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京师杏林为学生进行专业方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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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放射诊疗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会对患者健康产生影响。下面是我收集的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   第四条 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   第四条 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   第四条 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均为一式4份。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送相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卫生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1、闽侯县范围内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2、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3、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4、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6、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7、放射工作人员接收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8、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条件。

6,请问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要向哪一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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