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能交易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经批准可以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能交易

2,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吗税费是怎么计算的

上海的朋友们对于划拨土地的问题不太了解,其实不少房屋划拨土地的时候需要交纳税费,要根据当地政策来进行交纳,保证土地的顺利划拨。那么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吗?税费是怎么计算的?我们来看看我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上海的朋友们对于划拨土地的问题不太了解,其实不少 房屋 划拨土地的时候需要交纳 税费 ,要根据当地政策来进行交纳,保证土地的顺利划拨。那么上海划拨土地转为 出让土地 需要缴税吗?税费是怎么计算的?我们来看看我的相关介绍与讲述吧。 一、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吗? 1、在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的。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 契税 计税价格的问题,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 计税依据 为应补缴的 土地出让金 和其他出让费用。 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使用范围不同:上海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用地 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2)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上海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3)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上海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使用者可以无限期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 住宅用地 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商业用地 为40年, 综合用地 为50年等,使用期届满后国家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 经济适用房 转让还须经过一定的年限,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补偿标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迁,出让土地的补偿费要比划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高出许多。 二、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税费是怎么计算的? 1、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其收费标准:出让金:不低于 基准地价 或 宗地 评估价的40%计收;营业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2600元。 2、另外可能要征收的税:印花税为五元;上海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附加:营业税3%。 上海的朋友们如果要进行划拨土地转让的话,建议可以先咨询相关部门,根据政策来进行办理,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影响。以上就是我关于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吗,税费是怎么计算的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上海朋友们划拨土地有一定帮助。

上海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要缴税吗税费是怎么计算的

3,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转让有什么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房产买卖的转让对使用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合法证明等都有规定。房产转让的程序首先要申请,等待审核,之后办理土地使用出让权相关事项。一、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转让有什么条件?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某个具体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等;2.持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房产转让的程序是什么?1.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2.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要满足以上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转让,缺一不可,您如果要转让最好进行审核自己的条件的程序。房产转让先申请,再进行出让产权的办理。

划拨土地房产买卖转让有什么条件

4,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转让原则)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转让方式)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抵债;  (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转让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转让当事人)  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第十条 (成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成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三)需转让地块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五)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成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条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转让时的限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二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地产转让时的限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人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上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另行制定。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划拨土地  土地  上海市划拨土地住宅转让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