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做黑车被抓怎么处理

新修订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明确规定,凡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证执法机构直接依据有关条例,以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予以最高五万元的处罚,并且予以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车辆被查到第二次会被没收 以上是2014年审核通过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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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非法营运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营运是指不具备营运证明的那些车辆非法营运,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相关的乘客,他都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于非法营运往往需要进行处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国出租汽车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适用于处理非法营运行为,今后非法营运最高可罚款50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中国出租汽车协会有关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全适用于当前的非法营运无照经营的问题,并具体指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私家车营运、套牌车营运、外地车跨地区营运,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对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至6个月;对有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轮车安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可以不予处罚。

上海非法营运怎么处罚

3,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式对外发布了网约车新规 什么部门

上海市交委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不明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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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2012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一般禁止规定)  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摩托车、各类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三轮非机动车不得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第五条 (禁止假冒客运出租汽车)  除客运出租汽车外,其他汽车不得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不得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退出营业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报废或者更新时,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在车辆报废或者更新后5日内,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第七条 (招揽行为)  除营业性客运汽车驾驶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第八条 (专用候客区域)  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或者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第九条 (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大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 (社会举报机制)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车辆非法客运的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第十一条 (证据采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依法收集相关的证据。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采用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依据。第十二条 (违反一般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轮非机动车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非客运出租汽车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或者安装计价器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顶灯和安装计价器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市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上海市公交管理规章制度

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和乡村公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城乡公交客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发展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城乡公交客运车辆。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市、县(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6,沪再度进驻滴滴 沪三部门再度进驻滴滴后发现了什么

发现其存在“部分已完成订单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空”、“部分订单缺失”、“部分注册账号司机信息不全”等情况。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市交通委说,继9月7日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公司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后,昨天下午,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等三部门再度联合对滴滴(上海)公司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其存在“部分已完成订单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空”、“部分订单缺失”、“部分注册账号司机信息不全”等情况,要求滴滴公司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堵住平台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现场,执法人员会同网约车监管平台技术人员对滴滴数据接入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核查发现存在“部分已完成订单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空”、“部分订单缺失”、“部分注册账号司机信息不全”等情况。  根据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和市运管处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要求滴滴公司应于2018年9月14日前向联合检查组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上海地区平台注册车辆及驾驶员清册、  上海地区平台清理非法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上海地区平台派单机制及运价生成机制、  上海地区平台全量数据和及时数据上传情况、上海地区平台落实乘客安全保障措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根据整改要求,滴滴公司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向联合检查组提交五项整改事项的具体工作时间表,具体包括: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注册的空号牌车辆清理;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注册非本市注册车辆、非本市户籍驾驶员清理;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数据全量实时上传;  限期落实上海地区平台乘客安全保障措施;  禁止不合规车辆及驾驶员在上海地区平台注册等。  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市运输管理处表示,平台公司要落实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对于满足“沪籍”要求但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注册驾驶员,各平台公司要督促其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窗口办理相关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事项,并在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前,限制其在沪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对于身份证号显示“非沪籍”的驾驶员,平台公司要采取线上技术手段和线下实地认证等措施,进行细致梳理后予以清退;  对于非沪牌车辆,或经常被投诉存在线上线下不符的“马甲车”,经核实后,平台公司要坚决予以清退。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开展重点整治非法网约车的行动,将联合公安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开展每周不少于2次的进驻式安全大检查,并在全市重点区域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网约车非法客运行为。  同时,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敦促滴滴公司应严格进行事前审核环节,全量实时上传平台数据,同时加强事中过程安全管控,切实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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