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地下防空洞变宝藏空间如何看待这种具有意义的改造

说到城市空间开发,我们的国土部门一些工作人员、那些不断努力思考的人们,也许都能有一些值得娓娓道来的心得。我们知道,受农民占据掉绝大多数国土空间影响,那些自由繁荣的城市,经常空间都显得极为有限;从而某种程度上就让空间开发变成了城市生活中第一主题。印象里,我们谈到哪座城市的繁华、它的文明,头脑中经常也会呈现出一幅“高楼大厦、灯光璀璨”景象出来。“高楼大厦”,那就是我们城市空间开发的“杰作”——虽然其实,在对比占据国土最广袤空间的农业居住区时候,心如明镜的人们经常也能感到一丝丝“被迫如此的惭愧”。“高楼大厦”,属于将建筑物加高、对“城市地上空间”的开发。“地上空间”,与地面空间差别很小,甚至在蚊虫遍布、湿度较重的气候区,距离地面更高一点的“地上空间”,居住起来还会显得更加宜人:通常,在距离地面更高处的空间,一个人生活中也较少遭到蚊虫、老鼠、潮湿等对许多气候区而言地面位置都会出现的严重困扰。除了“地上空间”以外,“地下空间”,也成为了我们城市国土规划部门着力开发、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的另一个蓝海。在大城市上班的人们,通勤时候经常免不了都要乘坐地铁。地铁大多数线路就都运行在地下空间当中,它一不占用城市路面,二比起汽车、路面火车来还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这些其实也都是诸多“利用地下空间业态”共同的优点。但“地下空间”利用过程当中的不足之处在于,在它当中终年见不到阳光,空气流通也不尽人意。给人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地下空间”中的消毒工作,也变得比高楼要更繁重一些。

上海地下防空洞变宝藏空间如何看待这种具有意义的改造

2,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第八条 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第十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民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对单建民防工程的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重点区域和技术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制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征求管线建设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相应地下空间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其杆架。  本市新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综合管沟规划。已经制定综合管沟规划的区域,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等管线。相关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沟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结建地下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当随地上工程的行政审批一并办理。  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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