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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七步规定

是七不吧(1)不随地吐痰 (2)不乱扔垃圾(3)不损害公物(4)不破坏绿地(5)不乱穿马路(6)不在公共场所吸烟(7)不说粗话脏话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上海市七步规定

2,上海政府1991年28号文件

《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由市府办公厅于今于6月12日以沪府办发(1991)28号文

上海政府1991年28号文件

3,上海外来人员05年至今只缴纳1年多社保公司解聘我可以要求社

在2011年7月1日前为非上海户籍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是合法的,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只为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也是合法的,详细法规请看《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沪府发[2011]27号、28号这三个文件,文件有效期五年,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 所以你所述的1、2两点没办法要求单位补偿。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单位没有履行以上手续,你可以要求拒绝裁员或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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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的人才引进需要什么条件

国内人才引进审批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的审批。申请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设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附:办理地点及时间1.崇明县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城桥镇新城翠竹路1501号(崇明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址内)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梅园路77号1楼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3.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荣乐东路2378号2楼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4.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夏阳街道青舟路220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5.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西康路379号5楼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6.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6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闵行区水清路332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8.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嘉定区福宁弄88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9.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东二楼C211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0.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张杨路1996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1.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沪闵路9118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2.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安西路37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3.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真北路2100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4.闸北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共和新路912号6楼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15.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曲阳路191号5楼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6.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杨浦区淞沪路605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7.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淮海东路6号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18.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奉贤区人民南路150号4楼联系方式:12333办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5,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怎么办理

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资格认定  根据沪府发[2005]34号文件精神,上海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进行认定。  一、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申报材料  申请表: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登记表:原件1份 复印件2份(贴照片2张)  护照:验证原件 复印件2份  学位证书:验证原件 复印件2份  国外长期居住证:验证原件 复印件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产权证:复印件2份  委托书:原件1份 复印件1份(写明代为签字有效并负法律责任)  [取得资格认定证书后需任选一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如果没有原件,则需提供驻中国使馆验证过的复印件]  二、受理条件 1、获得国外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2、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3、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受理程序  出国留学人员或其委托人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颁发《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凭证书向外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美元,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受理部门: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浦东商城路660号5楼  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  注:周一至周五,其中周三由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财税局、上海市外商投资委员会、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等管理部门一门式咨询服务。

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全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三、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收到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下列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1)在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登记的,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2)在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登记的,到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3)在市建委经办机构登记的,到市建委经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保险登记后,在5日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本人实名制存折,并将存折帐号告知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存折作为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卡。 四、综合保险的变更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 4.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二)用人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并携带下列材料变更登记手续: 1.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 2.增减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3.增加的外来从业人员的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务工经营地址、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者停止务工经营的,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原登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身份证; 2.《就业证》; 3.综合保险缴费卡等。 五、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按截止到上月25日的实际人数计算。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扣款日期,每月10日前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 综合保险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划转,并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催款。 用人单位及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10日前未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20日进行扣款,20日扣款仍不成功的,将扣款不成功的信息通知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六、综合保险的运作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的,应当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综合保险协议;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综合保险金。 (二)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基本情况。 (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情况按下列规定提供保险凭证: 1.向用人单位寄发保险凭证。其中工伤保险凭证、住院医疗凭证由用人单位持有,用人单位应当将投保情况告知外来从业人员;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由用人单位转交外来从业人员持有。 2.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寄发保险凭证,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转交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持有。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或者住院医疗的,可以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商业保险公司领取综合保险金。其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抢救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七、工伤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 1.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工伤认定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也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就业证》和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 (3)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充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 3.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市企业职工的工伤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意见书》同时抄送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鉴定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按《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的规定,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 (三)待遇标准 1.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见表)。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辅助器具的费用按使用期限和国产普及型价格确定。 2.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残废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12年×1人 八、意外伤害的规定 (一)意外伤害认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认定意外伤害事故。 (二)意外伤害鉴定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按《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的规定,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 (三)待遇标准 外来从业人员在《就业证》载明的务工经营场所、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相关的劳动时,发生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发生其他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金,具体见附表二(见表)。 九、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在保险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老年补贴的规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老年补贴保险凭证的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5%之和。 十一、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或者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以下单证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综合保险金: 1.发生工伤、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凭外来从业人员的《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工伤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伤残结论书等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 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外来从业人员(委托人)凭《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意外伤害认定书、身份证明、伤残结论书等申请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按规定申领抢救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 2.因病住院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凭《就业证》、保险凭证或者综合保险缴费卡、身份证明、医疗费单据或者证明等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出具证明委托外来从业人员本人申领。 3.到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年龄的,外来从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十二、其他 (一)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不参加综合保险,但原批准的期限到期而需要继续在本市就业的,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二)工伤、意外伤害待遇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计算。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发布日期:20020828 执行日期:20020901 希望能够帮到你,佛山友邦保险黄立(QQ3096.7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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