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越权征收集体土地,上海集体土地拆迁是否拆一还一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7-09 13:21:55
1,上海集体土地拆迁是否拆一还一
拆几赔几。那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基本上是一赔一。也有一赔二,一赔三。 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措施不同。地理位置不同,价钱也不同。 关键是协商。
2,请求张主任的帮忙
不能介入,而且由于缺损位子关系也不能侧切,只能正中切口,手术费用3.5万,现在必须手术了.手术切口不大,一般圆领衫是看不见的。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心胸外科-张海波主任医师这个现象很普遍,也是很无奈的。
1、你们那是政府统一成建制的农转非,土地直接改变所有权,而未经历过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也就是集体土地补偿的行为因土地不需要立即使用而被延后。其实,很多人有个误区,因为只有经历过征收补偿土地才是国有,但实际上所有的集体土地在实行征收补偿前就已经是国有。因为不先批准转为国有,又怎么能去征收去补偿呢?所以,你那土地按集体土地标准补偿是没错的。
2、任何土地征用都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必须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他说地少不需要和只用当地政府文件实行征收是错误的。但是批文过期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是要废止,但因为实际过期的原因有很多,很容易避开法律规定废止的那个过期理由,所以全国都有用过期批文的现象。
3,2012年后上海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须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吗
自国务院590号令下发后,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各地均改为征收,房屋拆迁改为征收后,法律主体是政府和房屋所有权人。 原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对非政府机构或公司企业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和审核批准后行政许可的一种制度,征收是政府部门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行为,农村征地拆迁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就不需要政府自已对自已发许可证,征收集体土地政府是法律主体,是征收人,不存在许可证的问题。根据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以于2011年1月21日废止)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开始实施拆迁,但这样的方法,忽略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是否需要拆迁的决定权利。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人必须是政府,同时规定,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而且,在征收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因此可见,旧条例规定只要建设单位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办理拆迁许可证,并开始实施拆迁。而新的房屋征收条例较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在决定征收前及征收中、征收后多次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结果,省去了政府主管部门下发〈拆迁许可证〉这一步。
4,急需上海市房屋拆迁法
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 (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 (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二、关于适用13号文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应按照1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时,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第八、第九条执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前款的补偿,应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四)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2、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面积占地,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三、关于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应当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本文下发之日尚未实施拆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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