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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知道十月一号邮政的新规则吗

同城快递50克以下、异地快递100克以下由邮政专营,由于业内争议较大,与新《邮政法》配套实施的有关邮政专营的规定恐无法按时在10月1日前出台.

谁知道十月一号邮政的新规则吗

2,邮政特快专递丢失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邮政特快专递丢失后,我们可以到邮政部门申请赔款。邮政部门丢失物品赔偿规定,保价按照全部损失赔偿,部分损坏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不能超过3倍于资费的赔偿金额。法律依据:《邮政法全文》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特快专递丢失如何赔偿

3,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不合理,化8毛钱、1.2元钱,而且还有打折的,更便宜,现在这个价格能做什么事?要获得赔偿,就寄保价挂号的,服务是对等的,低价的只能获得低质量的服务。

我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快递丢件赔偿法律规定

快递员将快递丢失后,需要对收件人做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对于已经保价的邮件,直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即可;对于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收取邮费的三倍。法律依据:《邮政法全文》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5,新邮政法对于快递丢失包裹里的物品是怎样规定的如果没有保价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祝福!
不会的。如果没保价那么你是无法证明你所寄东西的价值的。。。最多意思上赔你点钱

6,快递丢了赔偿给收件人还是发件人

根据《邮政法》及各快递公司快递服务协议,丢件时一般由发件人申请赔偿。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快递员将快递丢失后,需要对收件人做出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下:对于已经保价的邮件,直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即可;对于没有保价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收取邮费的三倍。《邮政法全文》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7,需要懂邮政法怎么处罚快递的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1、如果你的商品有报价,那么可以按照全额进行赔偿。2、在没有报价的情况下,只能按照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3、“并且快递那边怎么处罚邮递员?”这个是根据他们公司的规定来,一般都给予解雇。如果涉案金额(价值)重大(2000元以上),那么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或者离线留言!
虚假签收投诉至邮管局只要投诉成功认定事实罚款500-1000元不等,而且是必罚,除顺丰外现在各大快递公司在各地的公司法人都是独立的,都是各自为营,派件公司的责任即使你没头绪到相关部门,那么收件公司也会追究其责任的。只是相关处罚可能不会对外通告只会在内部宣传,但肯定会处罚。

8,行驶证被快递公司寄丢了怎么办

前往交通局补办行驶证,向快递公司索要赔偿。扩展资料:《邮政法全文》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9,邮政法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那么公安厅发放

1、新手扫盲:报到证就算过期还是能用的,这个100%保证。2、你要办理报到手续,首先得等你档案回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一般学校会在1-2个月内寄出。没事你可以多催催,但是政府办事快就就不是政府了,这个没法解决。3、等你档案到了之后,你拿着你的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双向推荐表原件、三方协议到你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报到。还有不明白的留言,本人hr
国家规定邮政快递寄送这种重要的文件的时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一般的政府机构给寄东西的话,都会用邮政快递。邮政快递相对比较安全,如果丢了或者有什么的话,比较有保障。
我觉得寄身份证不一定非要用邮政邮寄,邮政法上规定必须邮政邮寄的文件内容是官方公文材料,身份证不属于公文材料吧,而且为了方便快捷,很多非正式文件都是用的顺丰等等,所以我觉得不一定

10,新邮政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11,邮件规则的第一章 总 则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12,中国邮政法规定丢失损坏物件保价的安实付金额赔偿未保价的

可以私聊我~
邮件赔偿 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我公司原因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不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下情况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重量无减少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 4、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的。 5、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6、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8、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 9、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 10、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三倍;邮件如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所付资费(不含包装箱、保价等附加费用); 11、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中国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及台港澳特快专递(EMS)赔偿标准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三、合同物流赔偿标准 合同物流项目依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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