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死亡后我母亲享受了上海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户口在农村当然可以享受了
不能。不能重复享受。

父亲死亡后我母亲享受了上海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上海市享受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医保如何享受

这个应该是由单位为他申请参加上海居民医保(老年遗属),去医院带上社保卡和就医记录册就医就可以了。

上海市享受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医保如何享受

3,遗孀补助享受条件是什么啊 急

我们这边的规定是:如果夫妻二人其中一位是事业编制人员,其亡故后,若其配偶为农村户口,且没有退休金或其他收入,可给予补助。 至于给多少钱,要看事业单位人的工资了,按比例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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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遗嘱补助有年龄限制吗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母亲只能按下面一次性得到一部份直系亲属救济金,由你父亲单位所在的劳动局从劳动保险基金的划,具体还要看你父亲有没有买保险,如果没有的话由单位支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遗嘱有补助的吗?

5,上海市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国家给予的补偿标准

  7·1起本市调整5项补助标准   上海劳动保障 2007-09-13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等5项补助标准。   工伤致残伤残津贴   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调整: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其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因工死亡抚恤金   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外来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外来人员致残七级至十级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6,上海退休职工遗属补贴

关于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182号),现将调整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没有经济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已故职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无子女的,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  3.因工牺牲职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上增加30元。  4.配偶以外的其他遗属(指符合[92)科发人字0512号文第二条 规定的补助对象),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  5.家居农村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  二、己故职工的配偶有经济收入,按下列标准扣除本人留用的生活费,剩余部分应赠养其他遗属。  1.已故职工或配偶本人是研究员(含相当职务)、司局级以上干部的,每月留用生活费为400元。  其他职工每月留用生活费为300元。  3.以上标准只用作计算己故职工配偶生活费多余的部分,收入不足上述标准的部分不能补足。  4.计算遗属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科发人字0512号)执行。  四、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1995年1月3日印发《关于提高己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5)006号以及199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为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人字[1995)335号)同时废止。
上海的惯例,一次性补偿几个月的...以后不管的,由当地低保或者社保的....
企业要按时交纳规定向县荠老办中心缴纳费,责任在企业。你岳毌是否有退休金。按规定丧葬费共十四个月(死者去世前每月工资)三个月丧葬费、十一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你岳毌无工作沒有退休金还要给遗属每月补助费虽少一直要给到岳毌去世。虽钱很少肯定子女瞻养也要出一点。我想丧葬费及一次性怃恤是否拿了,下个问题岳毌是否有退休费。现在的钱都是企业交纳平时的费用去世后由养老经办中心付钱给你们。因为企业平时不按时交纳。责任在企业可以提出仲裁。
6个月的救济费针对的是退休人员退休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你婆婆既然是他退休后才结婚的,当然不符合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具体情况也可咨询上海社保咨询热线:12333。

7,上海市关于遗孀政策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老年遗属,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应先由医保局职工老年遗属医疗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以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关于医保的打96822,保障的打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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