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阅《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只要不违法,违反社会公德,不低俗都可以作为名称。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什么规定

2,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可以建分所吗

可以,但要经司法局同意。
个人律师所需要律师执业五年以上,1万元注册资金,1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制律师所需要3个执业3年以上,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经营方式主要就是律师法规定允许经营的范围内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要成立律师所资金不是问题最关键的是经营理念及服务方式。

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可以建分所吗

3,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哪里

http://www.lawyer0311.com/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直律师事务所。
当地司法局肯定是有律师的,大一点的城市,小一点的县城,一般都会有的。祝您好运,望采纳,谢谢。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哪里有?律师事务所,一般各个县城,还有市区都有的啊!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哪里有

4,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主任也就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5,如何开办 律师事务所

开办律师事务所,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因为律师事务所往往是合伙类型的企业,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最主要的是要有5名以上的执业律师一起才能办.注意必须是执业律师,而不是仅仅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 所以你如果想办律师事务所,关键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和业务来源的问题1、如果你是要办个人制的律所那要查找你当地的规定,上海的话就是要求三名以上执业律师、10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的执业风险保证金 2、一般合伙制律所,按照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6,江苏如何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具体程序有哪些

如何申办个人律师事务所……  1.设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4)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  5)品行良好,在律师执业期间从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开业条件:  1)执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并独立于个人生活场所;  2)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招聘2名以上专职律师,并配备专职的财会、行政人员;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和10万元人民币执业风险准备金;  5)申办机构所在地应当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相一致;  6)以申请人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经司法部名称检索同意。  3.申报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局推荐材料;  2)原执业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受过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的证明材料;  3)原执业地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前连续三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的证明;  4)聘用专职律师的聘用合同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聘用财会、行政人员的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相关证明;  5)所在地市司法局证明其人员、资金、办公条件均以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其执业风险准备金到位的证明;  7)申请人个人资料:  A.简历(个人简历包括领取律师执业证之前的律师实习经历,实习前的工作经历,各工作阶段的具体起至时间、从事工作、担任职务);  B.身份证复印件;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与原所结清财务、业务关系的证明(原是合伙人的提供办理退伙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G.辞职文件和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存放合同(在形式上和时间上有效);  H.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4.个人所章程修改,逐级上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归档。  5.办公场所变更,逐级上报省律师工作管理处备案、归档。  6.个人所注销:  1)个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A.申请人决定解散;  B.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C.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D.律师事务所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所注销申报材料(一般情况):  A.市司法局注销请示;  B.申请人注销请示;  C.清算报告;  D.审计报告;  E.税务注销登记材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3)注销程序与律师事务所注销程序相同。  6.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按核定的名称、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材料如实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上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初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认为符合规定的,向市司法局请示;  (2)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15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厅行文请示;  (3)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应当在接到市司法行政机关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收齐补充后,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  1)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草拟批复,送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同意后,送厅办公室核稿并送分管厅长签发。厅领导签发后,送文印室打印、校对、印发。  2)认为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承办人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再报分管厅长,承办人根据审定结果拟文再按程序送签。  (1) 批复寄发给市司法行政机关,并通知填报《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到省厅律师管理处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7.合作所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所应当注销:  1)律师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2)律师事务所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3)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2)清算程序:  1)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注销应成立清算小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清算期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执业,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2)上报省厅注销材料:  A.市司法局注销请示;  B.主管局注销请示;  C.合作人会议关于律师事务所注销的决议;  D.清算报告;  E.审计报告;  F.税务注销登记材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3)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起草注销批复,报分管厅长签发。  4)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p>&nbsp;&nbsp;&nbsp; 到2010年底,重庆共有律师事务所458家,其中个人律师事务所占三分之一。到2010年底,重庆市共有执业律师4562名,其中主城区约占三分之二。</p> <p>&nbsp;&nbsp;&nbsp; 重庆律师收费和收费办法,按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物价局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p> <p>&nbsp;&nbsp;&nbsp;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br>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br>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br>  10万元下的           &nbsp;2000-6000元  <br>&nbsp; &nbsp;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br>&nbsp;&nbsp;&nbsp;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nbsp;5%-4%   <br>&nbsp;&nbsp;&nbsp;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br>&nbsp;&nbsp;&nbsp;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nbsp;3%-2%   <br>&nbsp;&nbsp;&nbsp; 1000万元以上          &nbsp;2%-1% <br>  二、代理刑事案件 <br>  (一)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收费标准如下: <br>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br>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br>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br>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br>  三、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br>  四、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p> <p>&nbsp;&nbsp;&nbsp; 详细情况情见:重庆律师网</p> <p><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cqlsw.net" target="_blank">http://www.cqlsw.net</a></p>&nbsp;

7,开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要求及注意事项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可知: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2、设立许可程序: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扩展资料:律师事务所的定义: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律师事务所
刑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要求及注意事项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 三名5年以上执业律师 10W注册资金 有自己的场所名称 有专职律师  2 申办材料 1)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办所宗旨、形式、责任等);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申请表(10个似用名称);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发起人(合伙人)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  (6)发起人(合伙人)品行证明(证明在申请之日之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从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明);  (7)拟同意律师流动证明;  (8)发起人(合伙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职业保证书。  3 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均由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要求的内容的格式提交申报材料,市司法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进行终审审查合格后,签发《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通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收到《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报相关文件,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并通过省司法厅验收复核的,由省司法厅正式批准设立。两个月内因没有报齐相关文件或没有达到设所条件而没通过验收复核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设立,设立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提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以虚假材料或欺骗手段获取《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收》的,该通知无效,其设立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吉林省司法厅负责正式受理办所条件的验收复核工作,省司法厅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代为验收复核。  2、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启用的名称由市司法局进审查,审查同意后,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检索。  3、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批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并向省、市律协申请登录。律师事务所登录后,方可开业。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丢失的,应及时在省一级报纸上登出启事,并书面报告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4、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收到《正式受理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通知书》之日起,须将本人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市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后,市司法行政机关返还其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正式聘请财务人员、制定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规章,并将上述事项向主管机关备案。 省司法厅可委托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准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6、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人协议、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须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申报省司法厅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与合伙协议的,经省司法厅办理变理登记后生效。 第一款所列变更内容,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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