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2,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失踪在法律效果上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来进行。因此,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3,宣告失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第20条第2款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①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②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 (2)须由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①利害关系人包括本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①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②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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