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不予以批准

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不予以批准

2,想咨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及流程北京上海苏州等

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海市政府《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受理范围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提供资料  1、设置所在地区县卫生局设置意见书:  包括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项目提出的的初审意见等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合作意向书原件:  包括项目名称、类别、选址、所有制形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经营期限和双方权益比例等内容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选址报告  6、合资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7、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的应提交  (1)、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文件,(4)、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10、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  (1)、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2)、租赁合同或意向书,(3)、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房产证及建筑物平面图。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大致如此,其他的还要看具体的办事部门的要求
1、双方的合营协议、合同;2、公司的章程;3、一般在3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建议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免费公司法务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14

想咨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材料及流程北京上海苏州等

3,诊所式法律教育相关程序法实体法

我国规范设立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先到卫生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然后到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领表时,工商所工作人员会详细告知相关事宜。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个人诊所有如下条件: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范围内设立医疗机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非在职人员。4、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诊所式法律教育相关程序法实体法

4,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无影灯 麻醉机胃镜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 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涡轮机 牙钻机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电冰箱 恒温箱分析天平 X光机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 B超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敷料柜 洗衣机器械柜 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无影灯 麻醉机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 X光机B超 多普勒成象仪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食道镜 胃镜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结肠镜 直肠镜腹腔镜 膀胱镜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 器械柜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 冲洗工具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文章TAG:上海  上海市  医疗  医疗机构  上海市市医疗机构设置条件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