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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和6个配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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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和6个配套文

2,上海16文件什么时候发布

2015年1月5日。《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和6个配套文件,简称“1+6。根据查询官方发布的有关通知可知,上海1+6文件于2015年1月5日发布。上海,简称“沪”,别称“申”,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

上海16文件什么时候发布

3,实施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

《实施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文件号: 沪府[2006]89号

实施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

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全文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制订过程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本市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诸多环节,为了使实践操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鉴外省市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起草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试行办法》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于2007年10月启动《试行办法》制订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试行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二十个月,先后修改八十多稿。制订过程中,市房管局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立法和实践管理的经验,邀请房地产、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究政策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听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部和各地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多次征询了市人大和市政协、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会公示。《试行办法》公示后,受到广大市民热烈关注,经统计,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和市房管局网站的页面点击总数达1800多万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3400多件,绝大多数市民对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态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过主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公示统计结果。公示活动结束后,市房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民意见进行归纳分析和消化吸收,并再次书面征询各个区(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上报市政府的《试行办法》送审稿。近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试行办法》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为制订依据。在内容上,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重点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试行办法》共分七章、计四十九条,现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市区联手、以区为主”和“管办分离”的分工原则,《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市和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的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  结合上海实际,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方式为主,即在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同时也采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区(县)每年度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年度实施计划中的配建总量,选择配建项目和调节配建比例,统筹平衡设定。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区(县)政府,为了有效落实区(县)的责任,《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紧缺的中心城区,在挖掘潜力落实自筹自建住房的基础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跨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区组织实施供应。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动中,市民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址和配套条件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希望经济适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条件较好的区域。市房管局采纳了市民的意见,《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九条规定,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建设要求,《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暂行规定,房型主要为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为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一定面积。此外,虽然是“经济”、“适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完善配套建设。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并汲取了公示活动中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建设项目结算价格,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投标的重要内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价格评定标准,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招投标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建设项目结算价格。(2)销售基准价格,是确定每套住房具体价格的依据。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区(县)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同时,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要根据全市面上的情况,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3)销售价格,即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购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指导价管理。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按照住房结算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报批程序,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住房的实际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准入条件  为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机衔接,同时着力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试行办法》将供应对象界定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规定了购房准入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前住房转让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同时符合前述其他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这个准入条件,不是从市民的荣誉地位、职业职务身份等特殊适用性来设定取向,而是从全体市民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将特殊性结合到普遍性之中来设定取向,目的是保证社会资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体的准入标准,也必须按照这个取向来细化设置,不能根据某些群体的特殊要求而随意开口子。在去年底《试行办法》的公示活动中,市房管局以政策问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拟订的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县)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交易住房行为。此外,年龄在30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即将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我们将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按照“先紧后松”原则,制订具体的准入标准。  (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基本程序  为明确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对象的住房困难,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制度。《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民政局下属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诚实守信,《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选房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两次摇号”方式。《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为维护轮候选房的秩序,《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调整轮候序号乃至中止选房权利的规定: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申请户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届时已登记的申请户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八)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转化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以售为主,今后还将实行“租售并举”,主要考虑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较弱,但也有购房需求,为此,《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实行租售转化的政策: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购房款后,可以按照该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在规定年限内分期购买。购房款付清前,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九)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权利人。经协商一致,由部分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的,全体申请人应当形成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将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申请人明确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人。单身人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权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权利限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实行“半封闭”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考虑到申请家庭购房后,由于各种合理的原因需要处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发生跨区域工作要改变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征询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  (十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会公共资源,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购房满5年后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应当从转让收益中征收相应的费用,用于履行后续的住房保障责任。《试行办法》采取政府事先告知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收益的收取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予以明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回购或者向他人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政府财政部门。  三、《试行办法》的实施安排  (一)抓紧制订配套文件  《试行办法》重点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项,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制订各种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经综合分析,有关操作实施的配套文件约有18项内容,涉及20多个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对配套文件的制订工作作出安排,确定了各项配套文件制订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抓紧落实。目前,各有关部门已经展开调研活动,着手文件拟订工作。特别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将要实施的配套文件,已经形成了草案。  (二)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  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正在建设,到可以供应尚需一定的时间,供应过程涉及申请、住房和收入审核、公示、摇号选房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试行办法》颁布后,今年下半年拟初步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另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建设到可以供应,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从办法出台到各区县全面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请广大市民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试点区将着手开展供应对象摸底调查、筹建工作机构、培训工作人员和制订工作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从实际条件出发,试点区的住房供应将先试行销售供应的方式,租赁供应的方式留待下阶段试行。初步安排,徐汇区的供应房源,将从市统筹建设的松江泗泾基地(地铁9号线站点附近)中调拨,闵行区的供应房源,将在本区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安排。这些供应房源,也要完善后续配套工作。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后,立即正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届时,具体的准入标准、申请审核程序、轮候供房方法等实施操作规定,将在试点区颁布施行。  (三)努力推进房源建设  去年以来,市政府积极部署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除有条件的区(县)在本区域内建有经济适用住房外,考虑到部分中心城区土地资源有限,市政府还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处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要分布在浦东三林、宝山顾村、南汇航头、闵行浦江、松江泗泾等大基地。2008年确定的这些项目,除一部分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项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应使用,大部分项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明年才能陆续供应。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各个项目全面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2009年本市将进一步梳理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再确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同时,积极推动各区(县)落实自筹自建项目,并且抓紧各类项目的建设立项手续审批,及早进入前期开发,力争在后年能陆续供应今年开工建设的住房。  在抓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为解决入住居民“衣食住行”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引入优质资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会同教育、卫生等部门拟订了名校、名医院“落户”大基地的计划,并采取市、区联手方式,将大型商场、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地面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联通,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务的水平,满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5,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

最新报道上海房产限购令细则 上海发布时间:10月7日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房产限购令细则: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非本市居民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前两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方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此房产限购令细则仅供大家参考。

6,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的刚出来的一个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根据国家七部委下达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广东依据本省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从6月1日开始实施一系列新的房产政策。其中关系到千家万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已确定。  广东省建设厅近日正式对外公布普通住宅标准,以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为界,各地级市可以在这一标准上适当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的标准正向省政府报批,不日就将公布。  1、广东普通房标准  套内120平方米以下可上浮10%  广东省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广东省普通住房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广东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不过这个标准并不是一刀切的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与楼市情况不一样,广东将允许各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他强调,各市套内建筑面积的浮动幅度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一律按照套内面积120?評的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所辖区、县应执行统一标准。  该标准将于6月1日起实施。  2、换算成建筑面积  155平方米大房仍属普通住宅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意味着,如果用足政策上浮10%的话,广东境内套内面积在132?評以下的房子在买卖时还是可以按普通住宅标准征收1.5%的契税,132?評以上的住宅才会契税翻倍。  由于市民一般看到的楼盘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也就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的总数值,如果按照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的话,市面上销售的面积在155?評以内的房子仍是属于普通住宅范畴内的,其在交易时仍可享受1.5%的契税标准。  而即使各地级市不对该标准实施上浮,维持套内面积120?評这个标准的话,那么按一般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5%来算,市面上面积在141?評以上的住宅才会享受豪宅待遇,交易契税翻倍。  3、营业税今起调整  未满2年卖房征税5.5%  此外,楼市还将从今日起开始实施不少新政策。如楼花转让将禁止,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会有所调整。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看到,“禁止楼花转让”的公告已开始挂在大厅醒目位置,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会于6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据悉,这一政策将直接打击短期炒房客,挤出楼市中的泡沫成分。  而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将从今天开始实施新的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将由原来的1.5%下调至1%,但无论房产有无增值都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仅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自住房才能免税。营业税方面,个人购买住宅不足两年转手的,将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两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营业税,而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额征税。  据介绍,以往市民出售或购买一年以上的住房是可免收营业税的。而按照新政策,6月1日起,市民转手购买不足两年的住宅,将要按售房收入全额的5.5%征收营业税。上海关于房屋买卖的刚出来的一个政策?购房置业 另外给你推荐两个不错的网站: www.zxtp8.com www.kudy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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