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申报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纳税申报对象

2,哪位高手能帮忙介绍一下汽车销售行业一般纳税人会计工作的具体

(一)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告或通知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二) 一般纳税人下载《年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后,需签字盖章,附《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 税务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在结果通知上加?quot;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与结果通知书一并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 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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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链接: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5011&flag=1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4,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在核定应税所得额时用的,不是所得税税率。 以建筑业20%的核定所得率举例,假设当年营业收入1000w,是一般所得税征收企业,不符合优惠税率20%或15%什么的,则它的所得税率仍然是基础税率25%,那么: 核定征收应税所得额=1000*20%=200w 核定应交所得税=200*25%=50w
应税所得率”通俗的讲就是税务机关给企业认定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据此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可以依适用所得税税率,新的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成文日期: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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