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公积金如何算

住房公积金每个月的缴存额度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国家规定是5%至12%之间,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上海公积金如何算

2,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算的

上海公积金标准:个人是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算的

3,上海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缴纳的

你好: 交公积金是好事呀,你不要紧张,要积极配合哦。因为公积金你个人交多少,公司也要交多少,等你退休后事拿双倍的钱的,很合算的。 可以用来买房子,装修房子,买车子都可以了,很实用 如果你本来是交综合险的,那说明你本来是外地的户口。去年7月起,上海出了新政策,对外来从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只要是城镇户口的外地户口可以在上海办理社保,也就是说,你退休后可以在上海拿退休工资了。 本来综合险是交满1年1张取款单,等办了社保后就是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工资,很划算的哦。公积金也是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者交满7个月后可以贷款使用。 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不过交了合算。 有问题还可以问我留言即可祝工作顺利

上海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缴纳的

4,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提取:1、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让用人单位进行核实,然后出具提取证明;2、当事人应当拿着提取证明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提取条件的,会准予提取,并且让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会不予提取,并且告知理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5,上海怎么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具体如下:1、首先,办理人要到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公积金中心会一次性告知支取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的流程,同时会出一份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申请书。2、同时,申请人也需要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会对事情情况进行审核,如果核实无误的话出具证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加盖预留印鉴。3、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各项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会对此加以审核。4、办理人做好自己的工作后,就要交给工作人员办理了。工作人员首先要的是审核,经过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后,会在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上签字。5、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话,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并委托相关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人即可去相应的银行指定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6,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法律分析: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二、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7,请问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如何交纳

必须单位办理。1. 申请开户的单位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2. 经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开户登记后,单位携带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打印的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审批单》及三联经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加盖业务章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到该区、县的建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需要你的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状态,连续缴纳满6个月。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可以以购房,租房,大修住房,离职退休,重大疾病等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需要付款票据和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或病例,或离职证明,到你单位财会,咨询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你好!必须单位办理。1. 申请开户的单位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2. 经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开户登记后,单位携带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打印的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审批单》及三联经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加盖业务章的《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到该区、县的建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8,上海的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公积金提取流程: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5、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不知道你说的用钱,是想取款,还是买房子用? 如果是取钱,请参考上述规定。 如果是买房,需要先办理结转,将公积金转移到现在社保部门。

9,上海市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及流程: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发票。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5、离休、退休的需提交离休、退休证。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手续。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发票)、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12、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收据或单位证明。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市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发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如果劳动者是外地户口或本地户口迁出,可以销户提取。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办理流程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办理地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一办事处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办理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补充说明1、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销户。2、符合此情形的,办事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3、职工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4、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根据沪公积金发[1997]第56号文的意见,职工配偶在外省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除职工与其配偶明确约定该自住住房归职工配偶个人所有外,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办理提取审核的流程和要求与本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保持一致。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10,外地人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金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忙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人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已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末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m=Pr/n×[1+(n-m+1)×I] (公式中R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月数;工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Rm为提前还款后第m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m为从1到n的正整数)。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如果你从上海辞职到其他城市,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办理销户提取。销户提取可以全额提取(注意以下都是销户提取信息,也就是外地人不在上海工作了,上海的公积金是不能转到外地的);2、如果你的帐户是委托其他公司(比如易才公司)代理的,则让她帮你在公积金中心封存,也就是帐户必须是处于封存状态并且是在住房公积中心封存(其他情况我不清楚,这是我的个人经历);3、最好能开住房公积金的网上帐户,这样可以在网上看到你的帐户情况,比如什么公司帮你代理的,什么时间封存的,好象现在必须是上海的手机才能开,那就找你朋友帮忙吧,我是很早开的但没有上海的手机了,也登陆不了,直接打人工电话把情况说明了,客服人员帮我设置后就可以登陆了;4、帐户封存一个月后才去提取,当月肯定是不能提取的,所以有了网上帐户就可以查看信息了;如果你网上帐户在什么网站开都不知道的话,就百度上海住房公积金中心吧;5、带上的户口本(集体户口本就开户籍证明,我就是花了1500大洋的路费,蛋疼)、身份证、退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2份,退工证明则不需要复印);6、先开退工证明,一般说来都好开,如果是易才等代理公司,也是非常好开的(因为没有利益关系所以非常好开,我是提前2周联系好相关人事人员,然后直接到易才公司找她开),开好退工证明后去福州路725号黄埔区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销户提取,可能有的人说在中心进行封存不开退工证明也行,就怕工作人员今天说要,所以最好开一份吧;7、不要去陆家浜路265号,那是社保中心,我被易才的人告诉去的,估计是她也不知道具体地点,浪费时间了;8、为什么去福州路725呢?因为在人民广场地铁15号出口(出来后左转80米就到),到人民广场地铁太方便而且时间易控制,最最重要的是建设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在一起的;9、先到四楼开取提取证明(附带给你提取审核单),条件是户口本、身份证、退工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1份,退工证明则不需要复印,办理时间很快3分钟内搞定,如果你的资料齐全并自己复印了资料(虽然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帮你复印但就怕不帮你复印,这样自己复印就浪费时间啊,因为你是外来人,每天在上海都花钱);10、然后到3楼办理提取的最后资料,首先住房公积金中心帮你办理最后的提取资料(比如身份证信息和复印件,住的地址(我随便填的上海地址)),然后旁边建设银行的人员帮你办理开户手续,时间10分钟搞定(当然排队等号的时间不算);11、如果你没有上海建设银行的卡,他就帮你开一个3个月的定期存单;如果有建设银行的卡好处就是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取钱(外地需要手续费),我是开的3个月的定期存单,如果你的钱大于5万,最后到楼底建设银行进行第二天的预约提取;12、不管怎么样,钱必须是第二天才能提取,我第二天9:00点就提取成功;13、上海的服务水平真的很高,如果资料齐全和提取条件没有问题,很快就办理完成了,没有任何故意为难外地人意思。谢谢!14、心得:多看看公积金网的信息(外地人提取条件等);搜索网站的资料;最好早上7点以前的火车到上海,直接去开退工证明,然后去公积金中心,这样节约一天的时间;一般上海2天就全部搞定所以可以提前定回家的便宜机票。
和上海人一摸一样的,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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