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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江西路数据中心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由

你好!暂时没公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中标公告还没公布
看看上海一带的主要招标网就是了
有网络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

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江西路数据中心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由

2,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的邀请招标需要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

招完一个项目就提交一个项目的资料到主管部门。我觉得应该是向主管部门提交评标资料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这些东西,就是拿过去备案盖章,反正我做过的项目还从来没写过什么书面报告。
搜一下: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的邀请招标,需要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报告么

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的邀请招标需要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

3,中标后所签合同内容有一项内容没有体现到投标书上所要求的内容但合

1、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依据,你可以要求提交一份补充内容,把缺少的内容补充进去。2、合同里的价格必须按投标价来算,不允许误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你的投标报价就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旦改了就违法了,你可以以此条款来拒绝。
不是。应是中标前向招标方递交的文书。

中标后所签合同内容有一项内容没有体现到投标书上所要求的内容但合

4,招标人校验下列资料原件3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

招标人的意思是说,必须携带原件到场,有的地方会要求如果不能携带原件的可以携带原件的公证件,但是你这个项目的招标人规定原件的公证件无效。一般这么规定两种原因:1、项目特别巨大,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这样的项目要求通常会很严。2、如果项目规模一般,但是要求很严,那就说明招标人有意向的可能性非常大,要求严是为了限制参加人数,这类项目如果没有前期工作,我建议就不要参加了,给人家陪标没劲。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你好!一般是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件吧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投标书里提到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

这是现在标书的通病,因为不能要求编写招标文件的都是本专业人才。 前面那句话,几个关键词:时间表、措施,时间表是按标书要求,投标人承诺的竣工或交货工期,措施就是具体怎么做,就是施工或加工的组织设计。 后面那句话,影响执行的关键时间及因素,你应该理解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旦出现影响投标人正常履行合同要求的因素出现,你要有预案,你的预案时什么。 举例讲:招标人要个碗,三天交货,品质按标书要求。你投标人要说清楚:三天我可以交货,按你标书的质量要求。然后你还要向招标人说明,这个碗是如何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这个过程。但是,要是原材料没有及时采购到,涨价了,工厂设备不正常,物流公司路途中间把你碗弄碎了等等这些因素你要考虑到,这还不算,你还要有相应的预案在标书里相应陈述。 就是这样。

6,什么叫大型公用事业项目

基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方面的考虑,招标投标法将强  制招标的  项目界定为以下几项:  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  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基本条  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  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  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  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  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  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  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大型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  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  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  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  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作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  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  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  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  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  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  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  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  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  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  为国有资金。  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  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  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  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国  家资金投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这类资金基本上用于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  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上面的三大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  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  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随  着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投标的领域  不断拓宽,强制招标的范围还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因  此,除《招标投标法》外,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  项目有规定的,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设施,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设施的总称。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 场、索道、道路、桥梁、 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房屋修缮、邮政通讯、火葬场、墓地等。

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三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关于禁止排斥和限制投标人的规定。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受地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招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践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现象;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针对这一情况,本条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了细化规定,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投标人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投标人递交超过规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等。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差别地提供招标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应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特定行政区域 是指某省、某市、或者更小范围内的业绩,一般招标文件不会规定区域范围的,只要是国内的业绩,基本都认可。特定行业 是指 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比如教育类的高校、机电设备类的电梯等,一般招标文件对这块规定是按招标项目的同类型行业业绩,范围放大一些就不算特定了。个人认为“与某某单位有合作经验者有先”应该属于特定行业限制,如果被列入资格要求或者加分条件,可以提出质疑,是排斥那些未与某某单位合作过的潜在投标人,合作过不代表就有能力实施这个项目。
无直接对应具体的招标投标法里相关法律条文,如果非要说,就是招标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以及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相关潜在投标人”等条款,这个条款实际上根据现实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提出来,目的就是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围标、串标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政府投资为1亿的房建工程,假如为深圳政府财政投资的,那么招标时,除了项目经理以及企业资质要求外,另外要求具有深圳相当规模房建的经验”,此时一大部分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就因为没在深圳做过就不可以投标,这不是很明显的排斥,这个就是利用特定行政区域来限制投标人,而且这样做的话,以后该类的工程就恒久是某家或几家单位做,因为只有他们有经验,所以法律需要禁止,因此如果你设置这样的招标条件,是无法通过建设局备案的,当然有些东西不能绝对,因为我们在中国,你懂的;另外特定业绩也是一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不明白,可以追问,晚点有时间回答
1、即使《条例》实施以前也不允许指定品牌,仅是允许引用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2、根据《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我理解:如果“常用的甲控乙供指定品牌的做法”的结果,没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那么应该就没有违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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