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6月28日在惠城区人民法院网进行网上立案离婚起诉不

立案应在七天内结束,但是案子结案就需要的时间长了。
看他们压着多少案子了,一般快了一周左右,慢了个把月
肯定会立案的。怎么会不立案呢?那点钱交不交什么时候交都无所谓啦。
删除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目前法院立案应由当事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前去立案。网上立案,可能是试点。纵横法律网 任明晓律师

我于6月28日在惠城区人民法院网进行网上立案离婚起诉不

2,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

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都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如果你觉得不公正,可以向法院反应,或者向同级检察院反应,实在不行,还可以请求媒体这个无冕之王来帮助你,当然,你自己手上的证据要足哦
你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一下。也可以输入当事人姓名,可能查的到的。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

3,模拟法庭中适用的法律是案例所发生时间的法律还是现行法律

这个要看你们模拟的法庭开庭时间是现在还是当初如果是当初,就应该用当时的法律否则就失去法的预测作用了
民事起诉状案由:关于子女的探视权之争原告:丁丽(小娟) ,女 ,20岁,在某国留学,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街11号。委托代理人:000,0000律师事务所律师;000,0000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民,男,45岁,南京惠城公司经理,住南京市浦口区解放街6号7栋801。诉讼请求: 1、原告有权在每周末以接待孩子回家度周末的方式行使对儿子阳阳的探视权。2、被告对原告的探视权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子于2003年6月28日结婚并育有一子,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未达成一致。2004年7月3日,原告将孩子抱离陈家回到母亲家生活;7月4日,被告找到原告协商解决这件事,双方达成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儿子陈伟出国留学期间孩子由陈家抚养,丁丽(小娟)及其家人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但协议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协议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均未得到被告回应。更有甚者,被告以原告存在报复心理,欲以虐待孩子泄愤这一莫须有的理由,以避而不见、藏匿孩子等方式拒绝和阻止原告行使探视权。因被告的无理行为,原告至今已有一年多未能与自己的孩子见面,并直接导致原告出现长期失眠、精神衰弱、无心学业等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据此,抚养权是原告的法定权利,而协助则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对于被告所称的原告存在报复心理,欲以虐待孩子泄愤的借口,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当由被告向法庭举证证明,并由法庭确认属实后中止原告探望的权利,而不是由被告主观臆断。关于行使抚养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因被告的不予回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特请求法庭按照原告方诉求予以判决。另探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其他人格利益,原告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丁丽(小娟) 2005年5月15日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书证一份。

模拟法庭中适用的法律是案例所发生时间的法律还是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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