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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放前参加工作的20级离休干部有什么待遇 是否享受副科级待遇

不享受,还是师级待遇,同样移交地方安置。
这要看离休的单位怎么样,应该享受正科级待遇。

解放前参加工作的20级离休干部有什么待遇 是否享受副科级待遇

2,解放前在公办高校任职的老师是否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呢

建国几十年来,关于革命者待遇问题如同被篦子梳理过,比较明晰了。 相信您不是首次提出这样的诉求。这些年,你们交涉的进展怎样了?接待单位是如何答复的? 民国时期在公办高校工作,是民国政府(含汪伪)的职员,如果期间未参加革命组织并参加活动,不能认定为离休干部。当然,在马列学校和军政大学之类的人民权力学校任教的,可以参照离休待遇。 老人退休时是否从教育系统退休?如果是,在江苏起码有每月6000元的退休金了。晚年生活还是比较安逸的。 这批老教师适逢时代风云际会,能在解放初期安生工作可能都不易,十分同情和关注。

解放前在公办高校任职的老师是否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呢

3,关于申请离休干部

再证明他是干部身份或者当干部时间长于当工人时间,就可以改为离休干部了。
能证明49前参加工作的材料就是离休。

关于申请离休干部

4,上海离休干部加养老金吗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5,离休费上海离休干部今年增加养老金吗还有一个月2016年就结束

听说是2017开始 60以.内.退.休.可.以.申.请.贷.款
上面好像是有这方面的规定,好像当任村干部累计20年以上,副职15年以上,正职10年以上,现在职或退休的,都可以按相关规定参加农村干部养老保险,你可以问一下邻村的和你相同的村干部是怎样办理的,各地应该一视同仁才对,(我们这边符合要求的都已经办了),找乡区政府社保部门,是他们解决的,(供你参考)

6,上海离休干部家属待遇现在是多少家属户口可以随迁吗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或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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