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哪些项目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税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⑵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⑶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⑷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⑻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除上述正列举的项目支出以外,企业的其他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的哪些项目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2,税前加计扣除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二、详情分析: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三、加计扣除定义: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75%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税前加计扣除有哪些

3,上海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与地方税收分成体系: 国家/地方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国家财政 75% 0% 60% 地方(省/市)财政 25% 100% 40% 二、上海市税收分成体制上海市地方财政税收分成体制: 区域 市财政 区财政 开发区 企业 崇明 0% 20-30% 70-80% 40%以上 其它郊区 40% 20-30% 30-40% 20-30% 市区 40% 20-30% 30-40% 15%-22% 三、上海公司税收返税比例: 返税等级 区域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最高返税 崇明区 返10%以上 返45%以上 返18%以上 中等返税 金山、奉贤等 返6-8% 返15-30% 返10-18% 最低返税 市区 返1.5-4% 返6-15% 返2.4-6% 上述所说返税比例是以实际交税额为基数。以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交税额100万为例,企业在不同区域所得返税具体数额: 区域 增值税交税100万,返税额 营业税交税100万,返税额 所得税交税100万,返税额 崇明区 10万以上 45万以上 18万以上 金山、奉贤等 6-8万 15-30万 10-18万 市区 1.5-4万 6-15万 2.4-6万 备注1、一般开发区或招商代理公司所宣称的“返地方所得税收的多少”,其实是很模糊的说法。地方所得税收即可以指除国家外的地方税收,也可指区所留税收,还可以指开发区所留税收,而且不同级别的开发区所留税收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考虑注册在哪个区或哪家开发区时,一定要明白其给企业真实的返税是多少,一般用“返实际交税额的多少”比较科学。2、返税一般是开发区或招商公司将税收直接返给企业,一般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返还给企业,先征后返。注册公司前,需了解注册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享受最优惠的税收政策,节约公司成本。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4,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一般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75%.制造业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10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200%扣除(制造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实际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追加扣除,作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数额的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即加大了制造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力度。需要强调的是,享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100%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既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要求,以及享受优惠年度的制造业收入占比还要超过50%,否则不能享受100%加计扣除的优惠。二是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允许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主要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2、直接投入费用是指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研发活动的各种器具、模具、试验费、检验费和设备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是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比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需要进行限额控制,其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另外,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总之,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对企业实际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追加扣除。加计扣除分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制造业在实际支出基础上再100%加计扣除和一般企业再75%加计扣除,以及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基础上再100%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上海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1、按目前政策规定只有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业可以自主决定工资并在税前列支。2、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张江高科技园区属开发区内)的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3、对经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术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申请下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3、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税收优惠.4、土地使用税减征50%(不同省市优惠需要咨询当地税局).比如山东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6、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海这边主要的是所得税按照15%来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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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2)、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3)、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备注: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标准的要求。1、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ban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3、被认定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6,允许加计扣除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 财税[2015]119号:《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允许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立研发专账,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及标准有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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