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个人建房住房管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建房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上海生活 2023-06-26 08:14:58
1,上海市农村宅基地建房问题
2,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 (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八条 (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九条 (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十条 (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3,上海农村自建私房能办理房产证吗
这个要等将来,自己住无所谓的,把建房许可证放好。顺便问一下哪里的,人家有地卖吗?现在只能去挂失后,重新补办后才可以过户,挂失补办需要4-6个月左右. 你现在只能去补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没法公证.然后办理赠与公证
4,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第三条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第五条 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第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八条 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章 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第十三条 市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市土地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县(区)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建房用地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第十五条 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第十六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应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建房用地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建房应在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期;延长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如何申请农村盖房用地
一、服务对象 1、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镇村民,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以及房屋加层、建造副舍、围墙等。 2、虽户籍不在本镇,但有房屋在本镇的需维修的居民。 二、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者镇、村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2、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3、低于应享受标准面积的居民户; 4、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三、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簿(原件); 3、原有房地产权利证明(原件); 4、农村个人建房申评审核表(一式四份); 5、农村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仅限房地产转让的填写); 6、有关协议; 7、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5、上海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 6、《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其它有关法律 五、办事程序与时限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提出申解 (2)村委会讨论签署意见 (3)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规划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复核 (5)区人民政府批准 (6)建房户缴纳有关费用 (7)镇政府核发建房许可证2、时限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村、镇、区三级审核,镇汇总报批的模式,其审批时限一般为半年一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拨地定桩费,依据护价房<97>150号规定,收取定桩费100元; 2、保证金,依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1)建房用地保证金,土地及建筑备为每间1000元 (2)对暂不拆除老房,应缴纳拆除老房保证金,按建筑面积平方米3 0 0元 (3)土地垦复基金,依据沪财农<1995>46号文规定每平方米7.5元(4)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 七、其它事项 1、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用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改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农村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回擅自建房,违者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最简单最快的办法就是把你们的村书记高定,就全部好办了。你们村书记不同意你找谁也没有用。县官不如现管赶紧找书记去阿。祝福你早日把新房盖好,完工酒不要忘了叫我喝阿。先去村里问问情况吧,一般的过程如下:一、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个人建房申请书(必须有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意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私人建房申请报批表》(一式三份); 3、县城规划区内的,需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外的,提交村镇规划部门意见; 4、收回宅基地协议书; 5、宗地图(四邻清楚,面积准确)。 二、用地审批程序: 1、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意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现场调查核实,绘制平面图(不符合建房条件的退回申请); 3、填写私人建房申请报批表格,提供有关材料(各单位、部门提写意见、盖章); 4、镇分管领导意见,盖镇府印章; 5、建房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收文(以上程序限15个工作日完成); 6、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力现场复核(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取回); 7、各股室会审、领导审批; 8、缴纳税费、核发批准书(以上程序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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