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使用权房户口规定

上海使用权房户口规定:业主必须将房子里的户口全部迁出,购买人办理登记时必须一次性确定落户人员,后续不能新增。交易前须事先征得同住成年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上海使用权房户口规定

2,上海居委会办公场所产权归属

归街道、镇、小区所有。居委会是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建住宅区居委会办公、活动等用房产权归街道、镇所有。物业小区内的居委会用房产权一般归所在小区全体业主。居委会用房一般都是小区配套建设用房,居委会只是有使用权。

上海居委会办公场所产权归属

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是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因根据各省市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有所区别,上海新规:家庭成员在海市实际居住,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符合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方可申购上海经适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手续: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其他资料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提供(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4,上海社区居委会设立标准

有居民入住且具备相应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决定,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民主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建立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再依法成立社区居委会。社区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区域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5,2012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之一在申请地必须户口满3年请问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6,上海支内回沪人员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5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四)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五)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单身人士,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五)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六)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申请人及申请程序)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第十六条(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户)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您如果以开了结婚证明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到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带着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申领经济适用房登记表。而后,到您的单位加盖公章:证明未享用公用住房,个人未购商品房。再到您所借住亲属住房处,证明您的全家现居住面积不足8平米/人,用铅笔填写,到办事处核实后,再用碳素笔填写。办事处会发给你,公示证明(公示在你所住处的居委会,或住宅门口,公示十天,十天内若无对此异议者,则合格)最后请居委会认可签字,签在公示布告上,交还街道办事处即为合格,然后等待分房。您若未婚,年满30周岁也可申请,申请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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