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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财经法规上都有,自己查一下就知道了。
http://laws.tax51.com/news/shownews.asp?table=laws&id=2595 这里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http://www.lingzhibank.com/cwzy/default/200610/230.html

现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适用于D、E(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应该选择D,E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楼主可以参考下以下两个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http://baike.baidu.com/view/439193.htm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zjrb.cn/news/2011-5/1/content_150086_0.htm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4,怎么写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学生社团档案统一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存入各自的档案盒。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校级学生社团,凡符合《郧阳医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即予以建立相应的社团档案。学生社团注销后,该学生社团原有档案将予以封存。第三条 学生社团被批准出版自办刊物后,留一份已经审核的刊物存档。拥有出版自办刊物权力的学生社团,需将其每期出版的刊物上交1份至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存档。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举办活动前,应上报详细的活动计划。在活动结束后,应上报活动总结,如果举办的活动为竞技类,则需上报获奖人员名单。社团联合会鼓励各学生社团将活动时的照片上交存档。活动结束后,由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统一填写 《社团活动考核登记表》一并备案。 第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三周内上报学期工作计划,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上报学期工作总结。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换届时,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同时上报新一届干部名单及联系方式和前一届工作情况及财务 收支情况。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年度纳新须符合相关规定,做好社团年度纳新会员登记( 包括:姓名、性别、学院、年级、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 ,纳新结束后上交一份新会员登记表存档。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如平时印发下列文字性材料,也应上报1份存档:(一)学生社团简介,交流材料。(二)纳新宣传单。 (三)为增长社员知识,提高社员技能编写的各种材料。 (四)其它用于宣传自己社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材料。 第九条 年度考评时上报的各项材料及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完成的考核报表将作为考评年度“优秀社团”的重要依据之一 。

5,餐厅管理制度条例范本是什么

第一章 餐饮管理制度  第一节 餐厅日常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准嬉笑打闹,不准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电视、打手机。  四、不准与顾客发生纠纷。  五、工作中做到“三轻”(动作轻、说话轻、走路轻)、“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规定用餐,不准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请假,按服务区《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执行。  八、爱护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九、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讲评。  第二节 餐具卫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经消毒后必须存放在保洁柜内。  二、员工不准私自使用餐厅各种餐具。  三、保洁柜内不得存放个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净、卫生,无手印、水迹、菜渍、灰尘。  五、经常检查餐具的完好状况,对残损餐具要及时更换。  第三节 餐厅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服务人员必须有本人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二、按规定着装,工作服必须干净,无污渍。  三、工作时不许戴首饰和各种饰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终保持手部清洁。  五、不准在食品区或客人面前打喷嚏、抠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准吃异味食品,不准喝含酒精饮料。  第四节 餐厅设施设备保养制度  一、餐厅的设施、设备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保养。  二、保温台每班要及时加水,避免干烧情况发生。  三、定时清洗空调虑网。  四、调整保温台温度要轻扭开关,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损坏。  五、保温台换水要先关电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对设施、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餐厅主管。  第五节 后厨日常工作制度  一、检查工具、用具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二、按岗位要求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三、爱护公物,不吃、拿后厨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间保管好后厨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后厨。  五、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后厨的设施、设备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纪律,有事提前一天请假。  七、落实例会制度,对工作进行讲评。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容由于涉及的其他条款也会因此随之变动,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时仅将二十一条删除,其他条款不做调整。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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