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上海有几个社保

上海市的每个区县都有社保局啊,然后还有一个总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呵呵

一 上海有几个社保局

2,上海人社怎么打卡

1、首先打开“上海人社”APP。2、其次点击左上角圆形图标登录上海人社账号。3、然后点击首页“业务经办”,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登录打卡。上海人社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App。

上海人社怎么打卡

3,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哪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这个怎么地址都不一样啊,楼主去过,哪个是正确地址啊?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哪

4,上海大众招聘为什么要上海人社局把关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记者缪晓琴上海报道保就业就是保民生,稳经济需要稳就业。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稳就业、引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于6月15日(周三)—17日(周五),组织举办“国聘行动”走进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职等你来”—人力资源市场系列活动等系列网络招聘活动。

5,上海社保局的详细地址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临江大厦。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
上海市虹口区蔻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曲阳路191鐧惧害鍦板浘

6,上海市人社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告百度知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关于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保法〉的通告》(沪府规〔2022〕3号)的有关法规,为切实保证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经上海市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平均水平安排,具体方法由区制定。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方法,参照所在地区制定的方法执行。   二、按本通告法规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告自2022年7月12日起施行。本通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社局   2022年7月5日

7,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
通过百度搜索官网进入,然后在页面中找到 个人或单位社保查询,点击进入连接,就可以看到查询对话框,根据提示输入你的信息就可以了

8,2022年上海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告

  2022年上海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告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保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等相关法规,经市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告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告》(沪人社规〔2021〕2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社局   2022年6月22日

9,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规对这方面没有硬性的规定,这些企业是目光短浅,只图一时的低成本,到过年大批外来务工者要返乡探亲时,你看他们因缺乏劳动力而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走投无路。再说现在上海正在研究外来务工者同上海本地人同工同酬,同样“缴金”的政策,相信不会多久这个问题会解决的。

10,上海市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上海市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经上海市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9%(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7年至1951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2年至1946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1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1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1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6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六)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相关法规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相关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告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社局   2022年7月11日

11,上海社会保障局

不要。一般外国人,没有居住证的。只有持有中国居住证的,才缴纳。这几天才刚刚开始发放外国人在中国的居住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中山南路865临江大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高安路19电话:(021)2402222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天山路1800电话:(021)62748577

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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