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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1994年参加政策性房改产权为单位个人各501997年单

1、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予以开除2、对其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财产
不明白啊 = =!

某某1994年参加政策性房改产权为单位个人各501997年单

2,按照上海房改94方案产权人只有一人现在想加房屋同租人名字

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院办理,请律师的好处是自己不用再操心,毕竟诉讼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的话可以进一步联系。
应该不是吧。

按照上海房改94方案产权人只有一人现在想加房屋同租人名字

3,1994年购买的半产权房改房2015年4月补足购房款转为全产在评估

会根据房子所在小区的历史成交价格,房子在售的价格和房子的年限等综合评估。
房改房满五年才能过户,也就是按下房产证的日期开始算,不是按购房合同。

1994年购买的半产权房改房2015年4月补足购房款转为全产在评估

4,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95方案在实施细则上相比较94方案略有微调,比如成本价由94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具体到文件就是参考: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和 沪府(1995)22号

5,94年房改问题

1、94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是上海第一次公房改革对职工或福利享受人出售政策,按当时规定购买公房人只能登记一个人名字,按现行上海相关政策规定,94年购房时成年同住人可可以对该房屋确权; 2、该房屋应属你母亲与父亲共同共有,94年购房时其他成年同住人如主张确权的则按家庭共有财产处理,没有分割时不份额,你案关键点是当时购房时还有几个成年同住人在内; 3、另这里有时效限制,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即94年购房的成年同住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4、从你案情况来看,因对于父亲去世后其遗产部分可分割出夫妻中的一半产权份额归配偶,另外一半配偶、子女依法继承; 5、如还有疑问或法律需要可及时来电联系我们

6,94方案的售后公房同住的成年人都有份额吗

94方案是94年出台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的政策,当时规定每个产权房只能写一个产权人,导致很多公有住房的同住人都不能上产权证,后来有了95方案, 可以按照产权人要求想上几个产权人,就上几个产权人。所以,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房经常出现一个产权人,多个同住人,后来上海市政府和高院都有相关规定,针对这个方案购房,只要有购房权人申请,就可以在交易中心加名字。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北京市等有些地方叫优惠价房)。此类住房已经不是公房,办理出售,需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由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和买家去房管签署合同,办理过户就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签字授权。、

7,上海房产94方案和95方案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 因此如果是按照 94 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 95 方案购买售后公房,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综上所述, 94 方案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共有产权, 95 方案的购房者已明确了房屋归属,不能主张共有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我们的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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