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制定的网络应用有关的法法律法规有
来源:整理 编辑:头条小编 2023-09-26 07:14:49
1,我国已经制定的网络应用有关的法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2,我国已出台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文件名称
相关互联网法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9-25发布并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4.2.18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http://www.wipchina.org/itlaw/?p1=search--------------------------------------------------------------------------------
3,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
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4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6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8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9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0.北京市*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机关备案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部电[2005]501号 2005-10-25
4,跟计算机安全有关的法律
计算机法律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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