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维的基本规律有

定向和变向之分

思维的基本规律有

2,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举例

排中律,矛盾律,同一律
同一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同一律的公式是:a就是a,或者,如果a那么a。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举例

3,思维规律和规律是一样的吗

思维规律是规律的一种,是规律在思维上的体现。思维要反映客观世界就要遵循一定的规律,也就是思维规律。规律是 自然界和社会诸现象之间必然、本质、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思维现象的关系也在其中,也就是思维规律。望采纳
不对,后两者一样为客观。思维规律是指形式逻辑四条基本规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思维规律和规律是一样的吗

4,逻辑学中的思维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判断必须是同一的,也就是“A是A,A=A”。比如说:1+1=2,他们在表示实际意义的时候是同一个或同一种对象,不能是前一个“1”表示苹果,后一个“1”是梨,“2”是桔子,一个苹果“加”一个“梨”是两个桔子,这明显是不合逻辑的。不矛盾律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做出两种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也就是“A不是非A,A不能即是B又不是B”。比如我不能不能说“a即是正数又是非正数”、“我们住的房子其实不是房子”。排中律是说这个命题是真和这个命题是假必居其一,也就是“A是B或者不是B”。比如说“这个矛是最锋利的,可刺穿任何盾,这个盾最坚固,任何矛都刺不破”就不符合排中律。同一律是要求我们在陈述过程中不能偷换概念,不矛盾律是要求不能有“公婆说法矛盾时,还坚持相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思想,排中律是说当我们可以否定一件事的时候就要承认这件事是错的。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对此不作解释
形式逻辑的几个属性。同一律:真就是真,假就是假。矛盾律:两个值不能同真。排中律:两个值不能同假。充足理由律:只要给一个值就能推理。

5,为什么人的思维有规律

思维的定义:  思维是客观现实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产生感觉和知觉.感觉和知觉以感性形象反映事物的个别属性或个别的事物,使人能把握各种现象和事物的外部联系.思维是以感觉和知觉为基础的一种更高级的认识过程,它运用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等智力操作对感觉信息进行加工,以存储于记忆中的知识为媒介,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部联系.这种反映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进行,带有间接和概括的特性.例如,人们看见各式各样的平房和高楼,通过思维则能形成房屋这一概念,它概括了所有平房和高楼的共同本质.人们可以看到阳光照射在岩石上,通过肤觉而感知岩石变热.但阳光照射与岩石变热的因果关系却不是感觉和知觉所能把握的,需要进一步利用有关的知识进行判断和推理,间接地加以认识.这种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使人们能认识那些没有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事物,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人们掌握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就能预见事物的未来变化和发展,进而能动地改造世界.人们的思维是否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要受实践的检验.  思维活动可由外部事物引起,也可由记忆中的事物引起.一般来说,当人需要完成某种任务而又没有现成的手段时,思维活动便被触发并沿着任务所指引的方向进行.换句话说,思维活动是由一定的问题引起的,并指向问题的解决.这种思维活动称作目的指向性思维.它受意识的控制,是人的主导性思维活动.另外还有一种没有明确目的的思维活动,它很少受意识控制,带有自发的联想的性质,称作联想性思维.思维突出地表现在获得知识和应用知识去解决问题方面.思维与语言的关系:  思维与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心理学家认为,语言不仅是人们交流思想的手段,而且也是正常人进行思维的工具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因素但概念是由词来表示的,例如房屋的概念就是用词“房屋”来表示的.房屋一词单独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标志了所有各式各样的平房和高楼,具有概括性.词的这些特性使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成为可能.人在思考时,言语的发音器官的活动受到抑制,起作用的是一种不出声的言语即内部言语,思维是借助于内部言语来进行的.巴甫洛夫学说区分第一信号系统和第二信号系统,将思维看作是以词为信号刺激的第二信号系统的活动.  行为主义心理学的代表J.B.华生将思维与言语完全等同起来.他把思维看作是喉头的运动,只是微弱而已.确实,人的思维是伴随着言语发音器官的活动.例如,在默默地进行计算或其他思维作业时,可以记录到言语发音器官的肌肉变化,而且在朗读和默诵同一首诗所分别记录的言语发音器官的活动具有相似的性质.甚至在使用手势语的聋哑人身上也可发现,当他们思考时,也产生微弱的手部肌肉反应,肌肉发生变化.这些实验结果说明,思维和言语是有联系的,但并没有证明思维与言语可以等同起来.实验发现,让正常人在计算或阅读的同时不断地说“啦、啦、啦”,或在默默地翻译外文时用上下牙咬住舌头,以此来干扰思维活动时的内部言语,虽然思维活动有时可受到不利的影响,但仍能完成所要求的作业.  1947年S.M.史密斯等人进行了一项实验:史密斯本人接受箭毒注射,使全身的骨骼肌麻痹(包括整个言语发音器官在内),靠人工呼吸装置及其他医疗设备来维持生命.在麻痹消失、功能恢复正常以后,史密斯报告说,在他全身麻痹期间,意识没有受到干扰,思维活动仍能照常进行,他能理解向他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事后还能回忆出来.这个实验有力地表明,思维与言语是不能等同的,甚至言语也不是思维的必要因素.  70年代以来关于割裂脑的研究提供了同样的资料.在正常情况下,人的大脑两半球由胼胝体连接,两半球协同进行活动,但两个半球的功能是有差别的,通常在右手占优势的人身上,大脑左半球有说话和写字的功能,右半球则没有这些功能,在胼胝体遭到损伤或被手术切断后,大脑两半球就彼此独立地进行活动.但被割裂开的右半球仍可理解说出的或书写的一些东西的名称.右半球还可以进行简单的相加或相乘运算.这些事实也说明,没有说话功能的右半球仍有一定的思维功能,思维并不必以言语为工具.  许多实验结果表明,思维是不能与言语等同起来的,思维也不必须以言语为工具.在实际生活中,不掌握出声语言的聋哑人仍然可以进行思维.从人的心理发展来看,婴儿在未学会说话或刚刚开始咿咿学语时也是有一定思维能力的.照J.皮亚杰的看法,婴儿学习语言是以一定的思维能力的发展为前提的.尽管如此,前面引述的那些事实也并没有否定,在正常的情况下人是借助言语来进行思维活动的.可以说,词的抽象和概括的特性和语法规则等,都使语言适于充任思维的工具.从而使人的思维活动变得更有效.有一些学者如B.L.沃夫等人,强调语言对思维的决定性作用.他们认为语言的结构决定思维的过程和内容,不同民族的语言带有该民族思维的特点.这种观点称作语言相对作用原理或沃夫假设.
所谓思维规律是指形式逻辑四条基本规律(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及它们之间的关系。1.同一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判断必须保持同一性,亦即确定性。它的公式是:a是a,即 。可表示成命题形式,显然。同一律是任何判断的逻辑基础,其作用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 同一律的具体要求有两点: 一是思维对象应保持同一。在思维过程中,所考察的对象必须确定,要始终如一,不能中途变更。例如,要判定多项式能否再进行因式分解,就要看在哪个数集上讨论,事先必须确定而且在分解过程中保持不变。二是表示同一事物的概念应保持同一。在思维过程中,要以同一概念表示同一思维对象。不能用不同的概念表示同一事物,也不能把不同的事物混同起来用同一个概念表示。 违反同一律要求的常见错误是思维混乱,前后不一。在推理、证明等思维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等错误。例如,有人说:“因为数是可以比较大小的,而虚数是数,所以虚数可以比较大小”。这里两次使用了“数”这个概念,前者指的是“实数”,后者指的是“虚数”,即用同一概念表达了两个不同的对象,这样,在论证过程中,就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在不同的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概念或判断允许有不同的认识。例如,“两条直线不相交则平行”这个命题在平面几何中为真,在立体几何中则为假。2.矛盾律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的两个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不可能全是真的,可以两个都是假的。它的公式是:a不是,即。显然,。 矛盾律是否定判断的逻辑基础,它的作用是排除思维中的自相矛盾,保持思维的不矛盾性。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时间内和同一关系下,不能容许有相互矛盾或反对的两种判断存在。违反这个要求的逻辑错误叫做自相矛盾。例如,对实数,“是有理数”和“是无理数”是两个矛盾的判断,它们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又如,对实数a,“a是正数”和“a是负数”是两个反对的判断,这两个判断可能都假。因为若a=0,则a既不是正数也非负数。 矛盾律是同一律的延伸,它是用否定的形式“a不是”表现同一律以肯定的形式“a是a”所表现的同一种思想。因此,矛盾律是从否定方面肯定同一律。 3.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的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这两个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它的公式是:或者是a或者是,即显然,在同一条件下,某思维对象的肯定判断a和否定判断,概括了该对象的某种属性的所有情况,不可能存在既不是a又不是的第三种情况。排中律要求我们必须在a与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或者肯定a,或者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例如,平面内不重合的两直线平行与相交;两个实数相等与不相等;实数a是有理数或是无理数;自然数n是偶数或是奇数等等,都必须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如判断实数a不是有理数就是肯定它是无理数。排中律和矛盾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排中律和矛盾律都不允许有逻辑矛盾,违反了排中律,同时也就违反了矛盾律,所以两者是互相联系的。它们的区别在于:矛盾律指出两个互相矛盾或反对的判断不同真,并没有排除“同假”的可能;而排中律则进一步要求,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有一真,完全排除了“同假”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排中律是矛盾律的继续和发展。 排中律的作用与矛盾律基本相同,都用于排除思维中的自相矛盾,保持思维的不矛盾性。矛盾律用于排除对照性或对比性矛盾,排中律则用于排除对立性或对抗性矛盾。如“a>b”和“a<b”是对照性或对比性矛盾,要用矛盾律来处理。根据矛盾律,“a>b”与“a<b”必有一假,也可能两个都是假的,即不排除第三种情况“a=b”。又如,“a>b”和“a≤b”是对立性或对抗性矛盾,要用排中律来处理。根据排中律,“a>b”与“a≤b”不能都假,非此即彼,必有一真,没有第三种情况。 因此,排中律是反证法的逻辑基础。当直接证明某一判断为真有困难时,根据排中律,只要证明与其相矛盾的判断为假即可。 4.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在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判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它的公式是:因为a真,且a能推出b,所以b真。也可以说,a是b成立的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是进行推理和证明的逻辑基础。其作用是保持判断a、b之间的联系有充分根据和有论证性。 充足理由律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有充分的根据。任何判断或论证,只有当它具有充分的根据,也就是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能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才能具有论证和说服的力量。数学中,用作判断与论证的充足理由有原始概念、公理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定义、定理、法则与公式等。 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常见的有理由虚假、不能推出等。例如,因为∠a=∠b,所以∠a和∠b是对顶角。显然,“∠a=∠b”不能成为“∠a和∠b是对顶角”成立的充足理由,因为相等的两个角也可能是等腰三角形的两个底角,或者是相似三角形的对应角等。 形式逻辑的四条基本规律从不同的方面表现着同一思维过程的各个特性,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同一律是从正面,即从肯定方面来巩固概念和判断,它要求思维过程必须有规定性。作为它的反证的矛盾律是从反面,即从否定方面来巩固判断,矛盾律要求在思维中不能有矛盾的思想存在。至于排中律,则是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来巩固判断,或肯定,或否定,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作为终结定论的充足理由律,则要求对这个有规定性的、没有矛盾的论断提出证明,指出它之所以正确的充足的理由。 形式逻辑的四条基本规律也是数学推理和数学证明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在数学推理证明中,必须要求思考的对象和认识是确定的(同一律),判断不自相矛盾(矛盾律),不是模棱两可(排中律),有充分根据(充足理由律),根据这些正确的思维规律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试举“等腰三角形的两底角相等”为例。认定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必相等(同一律),就不能同时又说两底角不相等(矛盾律);若怀疑上述说法,则必须在“两底角相等”与“两底角不相等”两种说法中选择其一(排中律);最后,若坚持原来结论——等腰三角形的两底角必定相等,那末,就需举出充分的理由,或引证必要的事实作根据,来证明结论的正确性(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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