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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计划生育处罚规定

首先,你如果不是山区户口你的情况是不能生二胎的,因为城镇户口是坚决不能生二胎的,农村户口也是一胎是女孩的才能生。其次,你领独生子女证就是给国家承诺不再生二胎了,现在你又生了就是违反的承诺,肯定要被处罚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证》中的内容由发证单位填写,“编号”是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村(居)委按当地有关管理要求编制的特定代码。

陕西省计划生育处罚规定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四章 技术服务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

3,我是陕西的第一胎是男孩生育二胎罚款多少

按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支付社会抚养费。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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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陕西省男女晚育年龄各是是多少男子有没有陪护的假期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综合上述:晚育为女24第一子女;晚育陪护假10天。
7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5,计划生育二胎罚款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十条 符合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你第一胎是女孩,依法是可以生育二胎的,但如果你没有办理生育证明就生育二胎,依法处500到1000元的罚款。 你镇对你的处罚明显不对。
应该当时申请二胎

6,陕西省计划生育政策内计划外二胎处理办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牍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也就是说你们那里的人平纯收入是5000元的话,那么处罚就会在1.5万元至3万元之间。

7,陕西省产假多少天

国家是98天,陕西省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六十天,共158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晚育假: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一个月

8,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补助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将开始执行,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6元。 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将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6元,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办法》中明确发放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并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经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经主管厅局同意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补助金发放程序和渠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上述范围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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