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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户口

法律分析: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如何办理户口

2,户口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户口的手续,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夫妻投靠的结婚年限;购房入户的房产面积、房屋产权登记证等)的前提下,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怎么办理

3,户口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户口的手续,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夫妻投靠的结婚年限;购房入户的房产面积、房屋产权登记证等)的前提下,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怎么办理

4,户口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一、户口办理需要什么条件1、户口办理条件如下:(1)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4)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5)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6)购房3年内不得交易;(7)所购房产时间应为政策出台后的时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二、户口本丢了如何补办户口本丢了补办的流程如下:1、挂失并提交请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自己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2、民警核实,户口本丢了怎样补办在带着身份证,到户口地点地派出所填写《丢掉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掉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户口本丢掉缘由后,就将进入民警核实环节;3、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复印其时迁出的户口搬迁证存根,并交由派出所盖章;4、凭存根到迁往地派出所签署未落户证实;凭存根上的编号,找本地报社进行登报丢掉声明;凭存根,未落户证实,报纸,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处理新的户口搬迁证。

5,户口本怎么办理

户口本怎么办理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黑户”,也就是没有户口的人,如果没有户口的话,就没有国家认可的身份,不管是上学,还是打工,还是创业都是不可以的。所以户口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重要的,让我们可以享受到很多的政策和保护。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户口本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户口本怎么办理   一、办理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立户。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新家庭成员的名单。(收原件)   5、属结婚的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如何填写居民户口本?   1、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3、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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