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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路局的介绍

陕西省公路局是省交通厅领导下的全省公路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全省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以及收费公路等的 行业管理,建制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局机关、事业机构共有职工196人,离退休人员188人·

陕西省公路局的介绍

2,陕西省公路局怎么样

简介:陕西省公路局是省交通厅领导下的全省公路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全省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以及收费公路等的 行业管理,建制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局机关、事业机构共有职工196人,离退休人员188人·

陕西省公路局怎么样

3,陕西省公路局的基本信息

全省10市设公路管理局10个,县区设公路管理段103个,养护道班621个,经营企业 8个,养护生产与管理在职人员16462人, 离退休人员5717人,主要负责养管国、省干线公路;全省10市设地方公路管理处10个,县区设公路管理站102个,养护道班1330个, 经营企业7个,养护生产与管理在职人员13783人,主要负责养管县乡公路;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现有养护生产与管理在职人员32325人.

陕西省公路局的基本信息

4,陕西省公路局的详细信息

陕西省公路局下辖直属单位包括陕西现代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公路物资供销公司、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成通机械化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交通医院、陕西省公路汽车检测中心、陕西省公路局技校等,现有在职职工1400余人.伴随着陕西公路事业的起步与发展,奋进与跨越,陕西省公路局不负历史重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团结带领全省公路职工,顽强拼搏,围绕服务陕西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工作理念,遵循“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根本宗旨,狠抓公路的养建管营,营造三秦通衢大道, 全面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在全社会树立起了陕西公路行业和陕西公路人的良好形象.新中国成立以来陕西的公路交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1949年解放初期全省公路里程4323公里,实际晴雨通车里程240公里,到今天主次骨架交织、四通八达公路网络的加快形成;从陕西第一条高等级公路西三一级公路的建成,到陕西第一条山区高速公路勉宁高速公路、全国第一条沙漠高速公路榆靖高速公路和“亚洲第一隧”终南山长大隧道的开工建设;从一条条的公路建成通车,到营造畅、洁、绿、美的风景线,陕西公路职工勇为西部大开发排头兵,为陕西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54492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226公里,一级公路3 59公里,二级公路5858公里,路网密度为26.48公里/百平方公里,公路养管质量稳步提高,公路环境得到显著改善.陕西以国、省道公路为主骨架,桥涵、隧道配套的公路网络等级不断提高,制约发展的交通“瓶颈”得到进一步缓解,重要区域的公路交通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已成为拉动我省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以创建文明行业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取得丰硕成果.1997年至2001年,省公路局连续5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最佳单位”;近10年来,4次受到 陕西省人民政府通令嘉奖;“九五”以来,有49个单位(集体)、31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的表彰奖励;“十五”期间,有65个单位( 集体)、42名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的表彰奖励.2001年,全省公路系统荣获全国交通系统部级文明行业称号.2005年,陕西省公路局机关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5,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第八条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第十条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第十一条 在公路沿线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宅基地及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规划和建设。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水沟外边缘,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20米。第十三条 在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废水或堆积物料;  (二)设置非公路工程设施;  (三)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集市贸易及其他类似的规模性社会活动;  (四)盗用、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界桩、里程碑、护拦及其他安全设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第十四条 兴建铁路、道路、电站、水利、厂矿、铺设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设施,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产的建设单位,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设计图纸,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定协议、办理《占用挖掘公路路产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承担路产占用、利用、修复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费用。  在路产范围内设立标牌、广告牌等,亦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五条 凡在公路设置交叉道口的,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审批,签定协议后,方可施工。其开设、占用、利用路产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六条 路产范围内的花草、树木需要采伐时,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第十七条 在公路红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划和审批村庄建设、宅基地、工矿企业、商业市场及其他建筑物。  (二)修建石灰、砖瓦、炭窑及其他类似的污染环境,妨碍交通的构造物。第十八条 在公路红线内修筑管道、管线、埋设电杆及其他类似的永久工程设施,应经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两个以上县级或地(市)行政区域的,应经地(市)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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