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双方签字的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有转委托的权
来源:整理 编辑:西安本地生活 2022-09-25 13: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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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双方签字的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人有转委托的权
通常有效。民事合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书上载明可以转委托,那么通常都是可以的。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建筑工程不允许整体转包等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特殊情况都是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后代理人还有代理权吗
法律分析:受托人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其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并没有终结,所以受托人依然就具有代理权。但受托人转委托后直接行使代理权的,需征得同意。尽管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后,依然具有代理权,但是想越过接受转手委托的人直接完成委托人要求代办的事情的,应当先和接受转委托的人协商,以免造成重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什么叫转委托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公证委托书和转委托的关系
公证委托就是委托你去办事,而转委托就是委托给你了,你又委托第三方公证委托就是委托你去办事,而转委托就是委托给你了,你又委托第三方公证委托书是甲方房东委托第二方就是受托人第二方来卖房,而转委托就是第二方委托第三方来卖方就是转委托。关系不一样。公证委托书是把房东的全力转到别的人身上去,如果你这套房子是卖的这样的话房东不需要出面可以直接给过户掉! 转委托的关系就是房东出面和被委托者也出面然后经双方同意,再转给另外一个人的意思。
5,代理公司可以转委托自己承接的招标
代理项目吗? 某网友问: 某施工项目,甲招标代理公司接受了业主单位的委托,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转委托给乙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代理。如果乙招标代理公司接受了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委托,给业主单位代理了项目招标的相关事宜,请问是否合法? 分析与解答: 《招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根据这两个法条的规定,个人理解是:如果这个转代理(或称复代理)经过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于这个案例的处理,要把握三个原则:一、要有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二转代理(复代理)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代理范围、权限、权利和义务;三、转代理的权限,不能超过甲公司和业主单位签订的原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
6,成都二手房转委托交易风险大吗
成都二手房转委托交易风险大不大,要看这套房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下例子可考虑: 购房源,直接将房产的买卖过户等事宜公证委托给经纪人,等遇到买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以赚取差价。 注意有无“可转委托权” 郭氏房产权证部一位姓范的经纪人告诉大家,在委托中,如果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房产委托,委托内容大多是委托办理收房等事宜,没有拿到产权证的房产不能委托办理买卖过户等事宜,所以凡是委托办理买卖过户的房产必须有产权证。 转委托还特别应该注意,业主在第一次委托中,要注意查看委托书上有没有明确被委托人有“可转委托权”,如果有,被委托人才有权利将委托转给第三人。所以,龙小姐首先要确定李梅在委托王先生代办过户的委托书上有没有明确“可转委托权”。 同时,还要注意看查转委托房产的产权证有没有共有人,委托书上的委托人是不是包含了共有人?委托是不是唯一委托?业主委托了几个人代办买卖过户事宜?是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代办,还是必须被委托人共同到场才能办理等等,这些都是龙小姐应该注意的问题。 委托买卖风险很大 委托,本来就有一定的风险,转委托中间涉及的细节问题更多,产生风险和纠纷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伊诚权证部一位姓王的权证人员告诉记者,受委托人不能是交易后的产权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委托,还是转委托,被委托的人和交易后办理登记的产权证人不能是同一人。 据了解,有不少购房者为了避免缴纳5年营业税,把买到的房子从房东那儿直接公证到自己朋友或亲人的名下,想等5年期满后再过户成自己的名字,但今年3月份限购令一出,通过委托公证还没办理过户的不少人被限购,营业税没有省到,反而把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为没有过户,所以房产始终是属于产权人,政策的突变是一个风险,另外,如果产权人涉及债务问题,其房产在房管局查不到交易记录,该房产仍属于债务人,很有可能被抵押,这些都是不可预计的风险。 这是成都二手房转委托交易风险最好的例子!
7,公证书有转委托权是什么意思
公证书“有”转委托权是指该公证书有再次转委托给其他人的权利。
“有”转委托权,由委托人信任被委托人而变成了信任自己可能毫不知悉的被转委托人,委托人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变成了要承担被转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责任和后果。因此,委托人是否赋予被委托人转委托权是办理委托书公证的一项重要告知内容。办理委托公证时,公证员应当告知委托人转委托权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同时告知赋予转委托权比委托权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以便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公证时慎重选择。受托人还可以再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最好做无转委托权的。接受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的人(受托人),又将所接受的委托事务委托他人办理,就是转委托。为防此受托人滥用转委托的权利,通常委托人在委托书上将是否允许受托人转委托直接明示。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虽然按照《合同法》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的规定,你给朋友出具的委托书中已明确载明“委托人无转委托权”,朋友拿你给他办的委托公证,在外面去办小额代款,和找别人借钱,拿委托证明去质押等的做法与你无关,但还是建议尽快到公证处办理撤销委托公证,避免无谓纷争发生。就是你委托书的所有权利受委托人还可以再转给别人。也就是可以再转。
8,在什么情形下可转委托复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俯掸碘赶鄢非碉石冬将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3在委托代理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应该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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