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档案 永本,成都社保卡补办要有哪些资料
来源:整理 编辑:成都生活 2022-12-08 11:18:12
1,成都社保卡补办要有哪些资料
1、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成都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挂失补卡。
2、填写《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请表》两份,盖单位章
3、补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也可多准备份单位介绍信,有些办事处需要。
2,成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线上查询和办理资料是怎样的
线上查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cdhrss.chengdu.gov.cn/
办理资料:
1、门诊或住院发票
2、医保局专用处方、医院处方、治疗单、检查单、病历或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日清单)
3、门诊或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门诊一式两联住院一式三联)。
3,医保档案有什么
1、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单位档案号就是公司医保的档案号,可以在医保局给的写着公司保险号的纸上边查询到,在增员表上有单位档案号,右上角上边可以看到的。2、如果都找不到那些,也忘记 了,可以请单位开介绍信盖章后到医保中心进行查询,介绍信格式如下:介绍信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兹因公司财务人员忘记本公司医保号码和档案号码,无法查询本公司员工***缴费情况,特申请我单位员工*** 同志,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办理查询公司医保号码和档案号码等相关事宜,望予接洽为盼。感谢贵处大力支持!此致 敬礼! (公章) *年*月*日一、除基本医保外的大额医保费应该由你自己出。 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最高支付限额,当医药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之后,超出部分就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了。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是有好处的。二、档案保存在你自己的手里是不合适的,希望你能够交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虽然会收取不高的费用,但是对于你以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的计算和执行都有直接的关系。你的一生中可能会换很多的单位,各种单位的性质不同,管理方式不同,而你退休的计算待遇的时候,需要你的档案中的关键信息,以便于连续记载你的一生的工作经历,所以请你不要吝啬这点费用。档案是不是淡化,淡化到什么程度,不是哪一个人能够控制的,一旦档案和你的利益相关的时候,你如果无档案记录,就很难去弥补了。
4,成都市社保卡丢失该如保补办呢需要些什么资料
到成都社会劳动保障局办理,如果你是公司职员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帮忙。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办理指南
业务名称
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制作
行政依据
市政府83号令、成府发[2000]84号文、成劳发[2001]175号文
办理条件(对象)
成都市社保、医疗参保人员。
办理内容
成都市社保卡的挂失、补办、新制、发放、加磁及重设密码
所需资料
制卡: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制卡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
领卡: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领卡需提供领卡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受理的《成都市社保卡制作申报表》);
挂失及取消挂失: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取消挂失还需提供社保卡原件;
加磁及重设密码: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保卡原件。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审核需制卡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2、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待七个工作日后领卡;
3、发放社保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制卡室。
联系电话
87706651
承办部门
成都市医保局医疗待遇认定处。
收费依据、标准
川价函[2001]23号、成价行[2001]58号 4元/卡
信息来源: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5,成都市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程序有哪些
成都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流程:步骤1:申请单位备齐规定资料到成都社保局提出申请(每逢单月头2个工作日),申请资料如下: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若无等级则无需提供); 4、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5、服务能力介绍资料(注意必须有信息系统并能否与社保系统接口)。步骤2:社保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步骤3:社保机构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步骤4:按照规定原则和现场考核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步骤5:申请单位到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步骤6:医保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联网。按照成都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成都医保参保人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了方便市民就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成都社保局会向社会公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时间。本文即将为您详细介绍成都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及流程。 成都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指南 【受理机构】:成都社保局或医保局 【申请时间】:每逢单月头2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8-12333 申请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 申请资料: 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若无等级则无需提供); 4、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5、服务能力介绍资料。 申请流程: 步骤1:申请单位备齐规定资料到成都社保局提出申请; 步骤2:社保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步骤3:社保机构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核。 步骤4:按照规定原则和现场考核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步骤5:申请单位到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步骤6:医保经办机构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联网。
6,档案工龄有什么用
工龄的福利: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 个月。编辑本段病假工资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工龄-公开制度 (一)承办单位 人事处主办。 (二)政策依据 中央、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问题认定和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技术鉴定等文件规定。 (三)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 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 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 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况和审查有关材料。 4.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 (四)办事职责 负责接待要求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人员,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交人事处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审批,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五)违章处罚 1.对工作人员处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被发现或检举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认定和评定对象的处罚。对象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骗取的有关一切待遇外,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公开形式 1.政策依据公开。 2.结果公开,将审批认定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公布。 (七)公开时间 及时。 工龄-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由此,如果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当然应该有工龄。
7,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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