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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武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那里

武侯政务中心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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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高新区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是多少

成都高新区仲裁委员会地址:成都高新区创业路18号高新大厦7楼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28-86136816成都仲裁委员会:电话:(028)86647129、8667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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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劳动仲裁咨询

就你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在成都起诉的,由成都市劳动仲裁委管辖。需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就是发生争议起六十内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事实理由,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日期,仲裁会在您交申请书后六十天内做出裁决,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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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劳动仲裁地址

法律分析: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地址:成都市就业社保大厦一楼111室(二环路北一段4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成都劳动仲裁委在什么地方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

2011年11月已经成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并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请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我是成都冯伟律师,关于劳动仲裁,你需要和我具体谈谈,我给你详细解答,因为每个案件不一样。。。纵横法律网 冯伟律师
我的亲人在一保健院已经上班一年了,几天前的一个晚上死在了她上班的地方,保健院未办理一切手续,请问我的亲人能不否认定为公伤?

6,成都劳动仲裁

只要有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完全可以胜诉,并且劳动仲裁是免费的!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企业劳动法咨询可以HI1、收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都可以2、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伤残等级鉴定,依据伤残等级要求支付工伤待遇3、并可以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就你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在成都起诉的,由成都市劳动仲裁委管辖。需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7,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述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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