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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毕业大学生怎样申请廉租房

昆明为大学毕业生建廉租房,名为创业新居,每年建造1000套,为五人间到十人间不等,月租每人每月百元左右。
怎么申请昆明毕业生廉租房??急急急。。。。。谢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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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禄劝县户口可以在昆明申请廉租房吗 百度

禄劝户口不可以直接在昆明申请廉租房。需要有居住证,并且居住证需要满一年以上,才有机会申请廉租房。还有一种方式你通过单位也可以申请。
公租房和廉租房不是一回事嘛,租金差十倍还多,廉租房我不清楚但最近的公租房外地户口肯定是可以申请的,我就申请了,不过现在第一批是来不及了,得等第二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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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申请廉租房

一、准备申请廉租房的相关文件,我们在申请廉租房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二、提出廉租房的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文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三、申请廉租房的后期流程: 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2、经过初审、公示、复核程序确定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3、进入选房环节(由于现阶段廉租房源的数量不足可能需要按实际困难程度顺序选房。) 4、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公布配租结果。 5、签约、入住。
你好,我是爱房网编辑,很高兴为你解答。只要你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带上相关资料到主城各区公租房申请指定地点申请即可。具体详情请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信息网查询,或者拨打023-63651390电话咨询。 公租房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4.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在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如何申请廉租房

4,我想请问怎么申请连租房啊我现在没有房子可以申请廉租房吗一去政

每年都有申请廉租房,去当地社区申请填表,要租房合同、收入证明、户口本、
你可以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一下如何申请廉租房。
你想申请廉租房,那么肯定要你们所在的那个地区要有廉租房,没有的话他们也没有办法申请给你。
首先还是介绍一下申请条件:各地申请廉租房的程序大同小异,对于申请人的条件至少具备:一、是当地的城市居民,居住超过5年以上;二、享受低保或者被是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低收入人群;三、家庭住房达不到50平米或者人均不足15,这里还有一些限制,就是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人有赡养、抚养关系;目的是也是防止弄虚作假。当然还有一些限制规定,如果具备上面的三点,就可以询问当地街道人员,着手申请了。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你具备上面的条件,就要准备相关的材料,比如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低保证明等。然后到街道另一个申请廉租房的核定表,把你自己的情况写好,另外还要写一个申请书,就是你家庭收入较低、住房困难,需要申请廉租房。街道或者社区审核、公示。社区人员对你提交的申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没有问题会实地的走访和调查,包括询问你的邻居等等。初查后没有发现问题,便会将你申请廉租房的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没有问题的,他们就会上报房管局。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再审。社区上报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之后,他们会安排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问题,可以回退;没有问题的就移送民政局核查。住房保障部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在当地又无其他住房。一般都有时间限制,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民政部门审核。民政局接到住房保障部门的移送的材料,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低保或者登记在册的低收入人员,经过调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就退回,达到条件的就将情况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登记。通过以上审核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再次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发现问题的,就办理登记和租赁手续。在一些房源比较紧张的地方,还要经过摇号、配租等程序。
这个要看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要是只有一个人的话,廉租房应当被收回。 要是申请人本人家庭还有其他成员的话,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当地居委会或社区,社区或居委会再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重新确认,在来年重新申请公示。

5,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2016我向一下所指本地户口和外地户口是否

一、本地户口是指昆明市内的居民,市外的属于外地户口。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不是本市户口可以申请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谁这个昆明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
外地户口不能在昆明市申请廉租房。廉租房只是保障本地城镇贫困人口。1.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7,昆明廉租房在哪里办办理

昆明廉租房最新政策申请昆明市廉租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昆明廉租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昆明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符合以上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保障方式。昆明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昆明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昆明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备案。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条 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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