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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能够买卖吗

可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但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的附注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出售。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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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一、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1、经济适用房买卖情况如下:(1)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2)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3)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4)政府不回购的住房,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二、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户口需要为当地的城镇户口,且居住时常需要达五年;2、没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3、收入需要满足城镇最低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3,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

一、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1、经济适用房能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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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经济适用房卖房注意事项1、经济适用房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2、房经济适用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5,经济适用房能卖吗

1.经济适用房当然能卖,不过在买卖之前要区分一下你持有的是一类还是二类的经济适用房,这两者有比较大的区别。如果你是持有一类经济适用房,在卖出去之前,买方需要补交百分之10的综合地价款,而且必须要住上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如果你持有的经济适用房没有住满5年,则只能按照原价格出售,不过在交易一次之后,房本的性质从经济适用房变更成商品房。2.持有二类经济适用房的话,大多是回迁房或是拆迁安置房,不受住够5年的交易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马上上市交易,要买卖的话,除了要按照商品房交付的税费标准外,还要额外付百分之3的土地出让金,最后才会变更成商品房。拓展资料:经济适用房背景编辑: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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