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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停工留薪期间,是从你受伤住院治疗的时间算起,如果认定工伤,应该按照工伤待遇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2,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合同期满终止,就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这种情况下和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是一样的,你不仅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老都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合同到期,单位续签,你就只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如果若干年后,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

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亡)由单位负责支付补偿费用。按照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参加工伤保险但是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并在该欠缴期间应支付职工的补偿费用,全部由单位负责。在单位补缴后之后,此后发生的工伤事故补偿费用,转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比如:一次性补偿费用,以及欠缴期间的抚恤金应由欠缴单位负责;补缴之后发生的抚恤金转由基金承担。

5,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路线,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说,由第三人违章造成职工受伤。比如汽车,轮船,火车,自行车,摩托车等等,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不是本人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工伤,如果虽然是上述交通工具侵害,但是经过交警认定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也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自己骑车摔倒,自己走路摔倒,不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如你所述:骑摩托车摔伤算不算工伤,关键看事故责任如何?

6,工伤保险条例的第62和67条怎么解析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解释,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不投保,那么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该部门对未参加投保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即补交保险费),并且按未交保险费的时间缴纳滞纳金,如应交1000,未交1000,未交费天数为10天,那么每天交5角,十天就是5元了,如果单位在不缴纳,那么,罚款,即罚款1000到3000元,但是这些钱都不是你的,哈哈。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于第二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只要职工发生工伤,那么按照参保的条件对待。相当于,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一次发生的费用,不如,利息等等都是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当然谁承担多少,那是2个部门协商的时了。
这句话的意思要根据上下文来理解,意思是你正常缴费了之后新发生的工伤事故才能从工伤保险支出。

7,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部发[1994]521文件中: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认为: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距离以及准确的“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义问题。我自己是这样理解该条款的:“途中”应该是员工的必经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也就是机动车出现撞车、撞人等现象)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包括乘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的伤害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认为: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距离以及准确的“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义问题。我自己是这样理解该条款的:“途中”应该是员工的必经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也就是机动车出现撞车、撞人等现象)而受到的伤害,不应包括乘车人自己的过失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造成的伤害情形。

8,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有哪些

1、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不因医疗费问题而导致无法及时就医治疗,《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先行支付的情形:(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6月2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详细的规定了申请流程、先行支付条件、支付项目和范围等;3、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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