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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中定向招生有哪些

(一)招生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物理学、化学、地理科学、生物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二)本科层次小学教师。招生专业为: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小学教育。(三)本科层次小学教师(扶贫)、本科层次小学男教师、专科层次小学教师(扶贫)。招生专业为:小学教育。(四)本科层次幼儿园教师。招生专业为:学前教育。中考定向生的录取规则:简单来说,“定向生”和“统招生”的区别有以下两点,中考生可以注意一下。第一个是录取的分数线不一样,统招生的分数线是当地教育局制定的,只有学生满足分数标准才能进入高中学习,而定向生只要看自己的分数是否达到制定的定向分数线就可以了。第二个是录取的方式不一样,统招生是经过中考,分数达标后被学校直接录取的学生。而中考定向生要看学生有没有定向的资格和想法,再根据学生的考试分数进行择优录取。而且有一点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学生一定要将定向志愿写在中考第1批次志愿之前。如果志愿填报的顺序不对,是不会获得定向资格的,很有可能会进入其他高中。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定向生

初中定向招生有哪些

2,2022年临川一中初中招生条件

2022年临川一中初中招生条件:1、在本市就读的本市户口学生,在中考时填写临川一中志愿即可统一录取;2、无论在本市就读与否的外地户口学生,须到学校参加单独招生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被录取。临川一中是江西省首批优秀重点中学,创建于1955年,1957年成为临川县第一所初级中学,2002年与临川二中和抚州一中组成临川教育集团。2006年被评为“和谐中国·首届全国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十佳示范学校”;2007年被评为“首届江西十大和谐校园”、2008年又被评为“江西十大人民满意学校”;2009年再度获得“中国百强中学”等称号。

2022年临川一中初中招生条件

3,初级中学招生范围

法律分析: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严格按照教育局划定的区域招生。城外初中按街镇划片招生,不允许跨街镇招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初级中学招生范围

4,2022年初中招生政策

一、组织领导在市教育局的领导和统筹下,区教育局具体负责全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各中小学校分工负责报名资料审验、志愿选报、招生政策咨询等工作。二、学区划分各市区初中按行政区划确定招生范围,原则上在本辖区市区内招生。市区初中招生涉及到的小学原则不变,各区交叉的小学对应的初中招生学区原则不变。三、招生对象招生对象应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区分四类情况:1.具有学区内市区小学学籍。2.具有学区内户籍,不具有市区小学学籍(即返市生)。3.不具有市区小学学籍的学区内随迁子女。4.符合安政〔2015〕22号和安政〔2016〕12号文件要求的学区内购房者子女。四、招生计划各区教育局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详细测算本辖区2022年初中招生报名人数(含返市生、随迁子女、购房者子女等),从实际出发,有效解决初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扩充公办初中学位。同时,招生计划分布应与生源分布相匹配,确保本区小学毕业生、返市生、随迁子女、购房者子女应入尽入。五、报名要求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主要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5,初中招生政策

法律分析:1.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实行“两对口”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户籍在城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按户籍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如能提供房产证(或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契税证)证件的按实际居住地所处区域安排就近入学;户籍非城区,房屋产权非直系父母(或监护人),随叔叔、伯伯居住,或者父母在城区务工、且租房的儿童,能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则由教育局统筹学位情况安排就近入学;如无有效的务工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则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3.合理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深入调查摸底,掌握城区适龄儿童基数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城区学校服务辖区,切实保障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合理分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免试就近入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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