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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来沪人员隔离政策

 一、国内来返沪人员隔离政策   2022年3月12日,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1、所有来沪返沪的人员须持有抵沪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上海各大火车站及两大机场严格查验,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需现场自费采样后方可离开。  2、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一律实施14天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实行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第1、4、7、14天)。  3、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实行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第1、4、7、14天)。  ps: 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24小时抗原检测证明。如果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24小时之内的,可免除抗原检测证明。  二、境外来沪人员隔离政策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信息,本市进一步完善入境人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的7天健康监测管理服务。  入境目的地为本市的人员,在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如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且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一人一户”或“一家一户”)的,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其间,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及同住人“非必要不外出”。因生病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安排专用车辆闭环转送。  入境目的地为本市、但无固定居住地或不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或入境目的地为外省市但需在沪停留的人员,在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入住指定健康监测酒店落实7天健康监测,“一人一间(套)”或“一家一间(套)”。其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由酒店提供餐食、外卖、包裹等转送服务。因生病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安排专用车辆闭环转送。  入境人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时,由专用车辆闭环转送至居家健康监测地或指定健康监测酒店。严格落实每日早晚2次体温监测和个人健康状况监测。在健康监测的第2天、第7天,由专用车辆闭环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或由医务人员上门采样。相关人员如健康监测期满,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无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由所在社区或指定酒店解除健康监测。  健康监测期间,入境人员及同住人如未履行相应义务或违反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严肃追责。

外地来沪人员隔离政策

2,南京来上海最新的隔离政策

1、对其他市外来(返)宁人员,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居家健康监测+11天跟踪健康监测,并于第1、2、3、4、5、6、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2、对于入境人员,落实“14+14+28”措施,即前两周每周第3、7天一次,后两周每周一次。3、上海低风险地区来宁返宁人员,落实“7+7”健康管理措施。 一、离开南京最新政策1.建议不要去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前往已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城市2.如确需离宁,建议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行程码、健康码等,离宁前及来(返)宁后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所在单位报批。在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做好对于自身的健康监测。二、进入上海最新政策1.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需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24小时内核酸采样证明,持“健康码”绿码。 2.对7日内有疫情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 3.对7日内有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抵沪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实行相应频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4.对7日内有疫情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抵沪后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实行相应频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三、进入南京最新政策1.7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须提前通过“来宁返宁人员网上报备系统”主动登记个人疫情防控信息,积极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其他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可自愿登记。2.对7日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模式,集中隔离期间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7日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模式,居家隔离期间第1、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7日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三天两检”管理模式(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根据疫情形势及时调整:对7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除高中低风险地区外的旅居史人员,查验健康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开展一次核酸采样后可有序流动。3.对7日内有本土聚集性疫情或社会面病例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三天两检”管理模式(两次至少间隔24小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调整为7天跟踪健康监测(以离开涉疫地区之日起计算)等措施。跟踪健康监测期间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在追踪到的当日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南京来上海最新的隔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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