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评实行全程录像。招生条件如果公安部发布新的标准,以最新颁布的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报考普通类本科和'专升本'的考生不参加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参照提前本科批次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身体健康,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等。

第七章  录取批次

第二十条 山西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分3个批次。普通本科公安类11个招生专业-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在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院校进行录取;普通本科2个招生专业(非公安类)--法学、信息安全,在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进行录取;'专升本'专业招生在'专升本'第一批次录取。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西警察学院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山西省本科第二批B类录取线。

第二十三条 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招生在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投档,充分按照志愿优先的分专业原则,坚持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未按照志愿录取的考生,若服从调配,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录取。未被提前批次公安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普通批次院校的投档录取。公安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第二十四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普通本科和'专升本'的考生

不限制男女比例,不参加招生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学院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若考生自身情况和报考信息与我院招生条件不符,将予清退。因此而耽误考生上其他学校,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入学复审复查。根据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有关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新生入校后,学院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院长张惠选。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我院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精神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省发改委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章 管理 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以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专门人才为目标,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增强学生职业适应能力,努力培养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蓝盾英才奖励基金'和'爱尔眼科奖学金'。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十一章  毕业 入警 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的'山西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山西警察学院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文件精神,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学生毕业前,公安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公务员)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确保绝大多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通过招警考试进入公安机关就业。

第三十三 普通本科毕业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公务员、企事业人员录用考试,也可通过参加面向社会招录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招聘考试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953777

邮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网址:www.sxpc.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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