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乙方知悉所办理的ETC电子标签设备仅限由其本人使用,乙方ETC电子标签设备在高速公路收费路段被识别即视为乙方本人使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应通行费用。

三、信息披露与保密

(一)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提供本协议代扣服务及向乙方提供ETC电子标签设备等要求,有权将乙方的车辆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供给ETC发行方,并从ETC发行方获取乙方行驶证相关信息。

(二)甲方承诺就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三)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责任造成的损失、引发的纠纷,由于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自乙方点击同意本协议按钮后生效,至乙方ETC电子标签解绑信用卡时终止。

(二)乙方在协议停止使用前ETC发行方发出的所有收费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五、违约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双方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补偿。

六、服务变更和终止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服务进行修改,并经卡中心官方网站或买单吧APP公告后生效,如乙方继续使用服务的,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该等修改。乙方特别确认,除非因上述修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否则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五)款约定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本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甲方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其他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情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服务。若符合本协议甲方收取违约金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未能解决,由原告方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执行等有关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通知

(一)乙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甲方。该等信息变更在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对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传真号码、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三)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预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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