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实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3)消防安全;(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防护安全;(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印章和签名;(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的必经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的独立审查。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均在审查范围之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涉及国家、人民和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进行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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